斡旋受贿案例

一公务员领导,将某项目与相关施工人以中介身份使两者成功签约并完工,后两者皆送其20万元。这领导是否触及犯罪?

大概率构成受贿罪(或斡旋受贿),已达刑事立案标准 。

一、先看关键前提

- 你说的“领导”,如果是国家工作人员(机关/国企/事业单位领导),才适用受贿罪;如果是私企领导,一般按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或民事纠纷处理 。

- 你描述:双方各送20万,合计40万,远超3万元立案标准 。

二、核心判断:是否“利用职务便利”

1. 构成犯罪的情形(最常见)

- 领导利用职权/地位影响力促成签约(如打招呼、审批、给资源、定分包、影响招投标),不是纯个人人脉介绍 。

- 收钱与“帮拿项目”有对价关系:送钱是为感谢其用权力帮忙,不是单纯感谢“介绍信息”。

- 法律依据:

- 《刑法》第385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利,收受财物=受贿罪 。

- 《刑法》第388条: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通过他人职务行为,为请托人谋不正当利益并收钱=斡旋受贿,以受贿论处 。

- 两高解释:事后基于履职事由收钱,也认定为“为他人谋利” 。

2. 不构成犯罪的极罕见情形(几乎不可能)

- 领导完全未用公权力,仅用个人私人人脉、信息撮合;

- 项目公平竞争、合法合规,无任何权力干预;

- 收钱是纯粹民事居间报酬,且不违反公务员禁止营利性活动规定。

- 实务中:领导身份+项目撮合+大额现金,几乎不可能被认定为纯民事居间 。

三、结论(按国家工作人员领导)

- 已构成受贿罪(或斡旋受贿),数额40万,属“数额巨大”,法定刑3–10年,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

- 双方送钱人:涉嫌行贿罪(20万/人,属情节严重) 。

四、实务提示

- 这种“中介+收钱”,99%会被认定为受贿,不是“合法中介费” 。

- 若已案发,主动退赃、认罪认罚可从轻;未案发,立即退还并留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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