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8月的一天晚上,新疆某地,刘某驾驶小轿车在一路口拐弯时,与当时由西向东在人行横道内行走的老人胡某发生碰撞,事故造成胡某受伤、车辆不同程度受损。事后察知,胡某已66岁,当时受雇于人。该事故经属地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小轿车驾驶员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在诸类赔偿费用项目中,对赔偿胡某误工费一项各方争议较大。
肇事轿车承保公司辩称,“胡某某年满66周岁,属于退休人员,不应当判令保险公司向其赔偿误工费”。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时,被上诉人胡某某虽已年满66周岁,但根据查明的事实,胡某某仍在从事劳动,且在本次事故中不承担责任,获得误工费赔偿合理应当。
就案说法: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误工费赔偿,是以受害人有无收入来源为评判标准,是采取的劳动能力丧失赔偿制度,不以年龄进行限制,同时老年人参加生产活动也符合我国的基本国情,随着我国逐步进入老龄社会,国家鼓励和支持老年人再就业、再上岗,现实生活中,60岁以上的人被返聘或从事雇工、从事农业生产的很普遍。故达到退休年龄与劳动能力的丧失并无直接关系,因此,误工费的认定不应受年龄的限制。故对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员进行误工费的赔偿,符合公平的价值观。
法条链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