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宠物关进《民法典》的笼子 ——故事场景下带你读懂《民法典》

01、生活场景:

王姐是个充满爱心的人,特别怜爱小动物,所以家里养了好几只狗狗。王姐对它们宠爱有加,每天“宝儿”呀、“贝儿”呀的招呼着,没有过一刻的疏忽和怠慢。好吃好喝,自不必说。在家里也是让狗狗们自由自在、无拘无束。每天一早一晚,是铁打不动的遛狗时间,即使自己生病了,王姐也要带病上岗,生怕委屈了宝贝们。

这一天傍晚,王姐像往常一样,带狗狗们出门放飞自我。王姐遛狗,从来不栓狗绳儿。原因很简单,王姐舍不得让狗狗们受到束缚,“不能栓呀!这小狗就和小孩儿一样,一天才出来这么一会儿,还不让它撒撒欢儿。再说了,我们家这几个宝贝儿,性格都很温顺的,肯定不会咬人的,用不着栓上。”

几只狗狗围着王姐跑来跑去,好不温馨。这时,迎面走来了一老一小,走在前面的小女孩儿才5、6岁的样子,粉粉嫩嫩的,超萌。小女孩儿一蹦一跳的,很快来到了王姐面前。活泼的小可爱立刻引起了狗狗们的注意,最爱粘人、撒欢儿的“豆豆”马上激动的抬起两只前爪,摇着尾巴,扑到小女孩儿腿上。

“豆豆”的这个突如其来的示好动作,惊吓到了小女孩儿,“啊!走开!不要过来呀!”小女孩儿惊声尖叫着,撒腿就朝后面的奶奶跑去,奶奶见状也赶紧奔向小女孩儿。两个人这一跑不要紧,惊动了其它几只狗狗,最强悍的“嘟嘟”一个“饿虎扑食”窜向小女孩儿,一口就咬在了漂亮的公主裙下露出的小肉腿儿上。

一切都发生的太过突然,所有人都懵了。只有小女孩儿的哭声和狗狗们兴奋的叫声在傍晚的小区里回荡。

02、相关法律知识解读:

现在,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了,很多人怜爱喵星人、汪星人,带它们出门时也不用绳索束缚它们。但是宠物毕竟是小动物,即便再听话、顺从,也还是一个独立的个体,有着区别于人类的习性。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现在全国很多地方出台了养犬或饲养宠物的管理规定,其中基本都要求要对动物采取诸如“栓狗绳”等安全措施。像故事里的王姐这样,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就要向小女孩儿和她的家人承担赔偿责任。

这一条规定,采用了过错推定责任原则来归责。也就是说,法律先推定王姐有主观上的过错,如果小女孩儿的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去诉讼,就只需要对王姐的行为的违法性、损害结果、因果关系举证,而无需对王姐的主观过错举证。

而王姐作为被告,如果想要减轻自己的责任,那就要对损害是因小女孩儿故意造成的进行举证,否则就要承担败诉的风险。这就是“举证责任倒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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