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邹玉杰律师;
做一辈子刑辩,防一万人失足……
在刑事案件中对审计报告进行质证,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
一、明确审计报告的证据属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审计报告在刑事案件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需要参照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审查和认定。
因此,质证时应明确其是作为鉴定意见还是专家证言使用:
1.作为鉴定意见:
如果审计报告是按照鉴定程序和司法鉴定标准形成的,应按照鉴定意见的标准进行质证。
2.作为专家证言:
如果未按照鉴定程序委托,应将质证重点放在审计报告所依据的财务会计资料等书证上。
二、审查审计报告的合法性
1.委托手续是否合法:
委托人必须是办案机关,且需签订委托书,委托事项不能超出审计范围。
2.审计机构和人员资质:
审计机构和人员必须具备法定资质,否则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3.检材来源是否合法:
检材必须合法、真实、完整,来源不明或提取不合法的检材会导致报告无效。
4.报告形式是否合规:
审计报告应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包括标题、委托机构、审计意见、签名盖章等内容。
三、审查审计报告的客观性
审计报告的客观性,可能会受审计人员的业务能力、经验等因素影响。
如果报告存在明显错误、结论依据不足或保留性意见,应指出其与“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冲突。必要时,也可申请专家辅助人出庭质证。
四、审查审计报告的关联性
审计报告必须与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且不能对法律判断问题或超出本专业范围的问题作出确认。
审计报告,不管是作为鉴定意见还是专家证言,都只是对案件某一事实的评定,而绝对不应该也不能对法律适用问题做出判断。
五、审查鉴定或审计过程
审计过程应符合法律规定和行业准则,需审查鉴定过程中是否存在多记、少记、漏记等情况。
任何机构或个人,都是神仙,不可能完美无瑕,不太可能不犯任何错误,只要存在错误,就可能导致案件存在出路,这样的机会一定不能错过。
六、审查报告结论
1.保留性意见:
报告中若有保留性意见,说明结论不唯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既然是审计报告,不管是鉴定意见,还是专家证言,都应该是唯一的结论,一旦模棱两可,就村仔其他可能,就不应该作为定案依据。
因为模棱两可的东西,在刑事案件中作为定案依据,直接影响被告人的定罪量刑,显然有失公平。
2.结论的合理性:
审查结论是否基于充分、完整的检材,是否存在计算或逻辑漏洞。
合法是必须的,合理,符合常情常理,也是必须的,否则,就容易犯下低级错误。
七、质证时需要注意的重要问题
1.专业性与法律性结合:
质证需要结合审计专业知识和法律要求,必要时引入专家意见。
2.关注细节:
如报告的免责事由、格式等细节问题,可能影响报告的效力。
3.申请出庭作证:
根据法律规定,一旦被告人或者辩护人申请出具报告的人员出庭,他们就应当出庭作证,以确保鉴定意见的程序合法性,否则报告不得作为定案依据。
通过对上述方面的质证,可以有效质疑审计报告的可信度和合法性,从而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作者:邹玉杰律师
九章刑辩创始人,安徽律师门户网创始人;
亳州律协刑委会主任,金亚太(亳州)律师事务所主任,谯城区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
目标:穷二十年蛮力,救一百条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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