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
B
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提出听证申请的,行政机关应当予以公告
C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权限范围内,依据法律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内容应予以公告
D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应当向社会公告
(1)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之所以规定公告的方式,是因为涉及公共利益,人数众多而且范围不确定,只能以主动公告的方式启动听证。故A项正确。除此以外,对时间、地点的通知,也因为同样的理由,所以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应当于举行听证的7日前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必要时予以公告。(2)与涉及公共利益的主动听证不同,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依申请听证人数往往不多,而且范围确定,完全可以用个别通知的方式告知当事人听证的申请权,不需要用公告的方式告知。故B项错误。(3)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比如,烟草专卖局将烟草专卖许可证的权力委托于工商局,取得委托权的工商局也可以对外发放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但如果不提前公告,申请人怎么会知道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竟然可以向工商局申请呢?所以,C项正确。(4)对于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机关予以撤销的,法律并没有要求公告,故D项错误。背后的法理是,行政处罚、撤销、不予许可等负担性行政行为,如果将行为内容予以公告,那么“公告”本身会给当事人增加新的负担,违反过罚相当的理念。比如,小白嫖娼,公安局送达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该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本人并执行拘留即可,但如果将处罚决定公告,拿着大喇叭在小白楼下喊,那么公告本身就可能会对当事人带来“二次伤害”,甚至有可能公告带来的伤害比拘留处罚本身还要严重。综上,本题答案为A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