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最新很火的一句话。
在刑法第二十条语境下,“法”是指“正当防卫”,“不法”是指“不法侵害”。但第二十条第三款“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对防卫行为的“扩展”,进一步说,在上述暴力犯罪中,使犯罪嫌疑人丧失行为能力,是正当防卫范畴。第三款与第二款是递进关系。
“昆山反杀案”恰恰是混淆了两款的递进关系,纠扯在“不法”行为连续性和防卫正当性上。
从这个意义上讲,“防卫过当”的“不法”,恰恰是第三款情形下的“法”。因为不能强求在“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情况下受害人熟练的、理性的掌握“法”的尺度。保护“防卫过当”的所谓“不法”,正是保护法的权威。
网上一直在流传“提蓝桥”、“保洁式会计”的段子,还挺受人津津乐道。其实,这是对公司法最大的侮辱,是公司法最大的“不法”。
996是对劳动合同法的“不法”,其实,最低工资标准是劳动合同法的最大的“不法”(在这个基础上的996是福报的说法更是滑天下之大稽)。
歪曲事实、携裹民意是对治安处罚法最大的“不法”。
“知法犯法,罪加一等”是对“罪行法定”的“不法”。
“欲加其罪,何患无词”是对“罪行法定”和“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不法”。
“法”与“不法”,总是在不经意间实现转换。
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流行,更在于社会及至政治上的意义,是人民情感的宣泄。
那么,有什么什么能让法让步的呢?我认为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