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朝四等人制度

元朝四等人制度这个大家耳熟能详,需要提前说一下的是在元代的制度或者法律条文是没有明确记载四等人记录的。这个说法概念最早是由民国学者屠寄先生写关于蒙古历史中提出的。

没有明确记载并不表示不存在。美国立国宣言文书《独立宣言》开篇明义:“人人生而平等。” 别的咱不讲,联邦建立时期南方奴隶制度是保留下来的。后期林肯时期废除了奴隶制,黑人获得自由,那么真的平等了吗?到现在都21世纪了黑人还在喊出黑人命也是命的口号。举这个例子就是说歧视政策一直都存在。元朝也不例外,官员选举、各项福利政策、法律惩戒各民族都不同对待。

第一等是蒙古人。包括蒙古各氏族还有塔塔儿、扎刺儿、斡亦刺等等。

第二等是色目人。包括西北各民族、西域还有欧洲人。“色目” 唐代以为各色各目。例如维吾尔、钦察、回回、吐蕃等部族。

第三等是汉人,又称“汉儿”,原指金朝境内的各族人,包括汉族、女真、契丹、渤海以及高丽人。云南、四川大部分居民归附较早,也算第三等人之内。

第四等是南人,原指南宋境内的各族人,被称为“蛮子”“囊加歹”和新附人。  南人则把前三种统称为“北人”。

在科举、仕进方面,蒙古人和色目人受到优待,在法律地位上,蒙古人和色目人也收到保护;南人、汉人在刑罚方面同等罪责则惩罚远重于蒙古、色目人;严禁汉人、南人持有兵器等等限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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