灵活用工规制需要兼顾劳动力市场的自由和效率与劳动者的基本权益保护,在市场自由和国家规制进路之间保持平衡。
在实体经济下行和去过剩产能的背景下,新经济的发展不仅被作为带动实体经济发展的新引擎,而且充有当增加就业的新载体和新渠道。
然而,以农民工为主的线下网约劳动者群体,多在蓝领岗位,劳动强度大、技术含量低、职业风险高,且处于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覆盖的盲区,从社会认同度和职业获得感来看,其实际就业质量并不高。
这种现状所提出的保护劳动者权益、提高就业质量的诉求,却招致了因提高平台企业用工成本而不利新经济发展的担忧和争论。
对此,需要明确的是,新经济的发展得益于其“双边市场''的经营模式和商业逻辑。
较之传统企业,平台企业是以信息资源为优势、以服务业为主的企业,其“轻资产化''而“重信息化"的经营模式取决于其“双边市场"的经营结构;
一边是获取海量信息数据为主的市场,即通过线下和线上提供服务而吸引尽可能多的消费者和用户数量,进而获取海量信息数据,但未必以营利为主要目标;
另一边是开发利用海量信息数据以开拓业务(如广告、咨询、信息服务等)的市场,盈利肯定是其主要目标。
前一边市场虽然未必以直接盈利为主,却是后一边市场得以开拓业务和营利的基础。
在其前一边市场中,重视线下劳动者和线上劳动者(如主播)的权益保护和就业质量,虽然会提高平台企业的用工成本,却有利于平台企业在线下和线上日益激烈的“人力资源竞争和服务质量竞争吸引消费者和用户数量竞争获取海量信息数据竞争''中,取得优势地位。
所以说,在新经济中,强调保护劳动者权益和提高就业质量,根源于其“轻资产化''经营战略和“双边市场"的商业逻辑,这有利于劳资双方的合作共生,亦是其实现利益双赢的根本所在。
而弱化对劳动力市场和非典型劳动关系的管制将会对经济增长、企业创新、就业率提升产生积极影响的观点,则远未得到证实。
技术进步和新经济的发展将使每个个体得益,这就需要避免去管制化、弱化劳动者权益保护的立场故不应当理所当然地认为,新经济的发展与灵活就业者劳动关系的认定不可兼容,如Alfred、Instacart、Munchery等公司己经自发将其平台工人认定为雇员。
《费城宣言》确立了“劳动者不是商品"的原则,新经济中,该原则应当进一步拓展为“劳动者不是技术"鉴于平台工作者已成为后福特制生产模式下平台企业“在更高位阶所整合的生产要素,进而陷入明显的工具化";再加之专职平台工作者占比较高,职业化趋势加剧,面对平台工作者浪的“物化"风险,其就业质量的提升尤为紧迫。
由此可见,对新经济发展有决定意义的不是用工成本高低问题,而是用工成本的效益高低问题;而判断用工成本效益高低的着眼点,对前一边市场而言,不在于用工成本的利润率,而在于用工成本与所获海量信息数据的比率;并且,判断用工成本效益高低的视角,不能只局限于前一边市场,而应当放宽到“双边市场",尤其是前一边市场对后一边市场的基础作用。
所以,在理念上应当由纠结于用工成本的高低转向着力于如何提高用工成本的效益,并基于这种理念来认识提高网约劳动者就业质量与新经济发展之间“一个硬币两个面"的关系,以及提高网约劳动者就业质量对新经济发展的关键性促进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