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规定:“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据此,离婚有登记离婚和诉讼离婚。
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登记离婚吗?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均不适用登记离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十五条规定:“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二)要求离婚的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上述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不能通过离婚登记而解除婚姻关系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故不能表达离婚自愿,也不能与配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当然也就不能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故不能独立表达离婚自愿,也不能独立与配偶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当然也就不能亲自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为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那么,监护人(法定代理人)有权代其办理离婚登记吗?答案是:无权。理由如下:
一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明确规定,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是“夫妻双方亲自”,不允许代理。
二是,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明确规定,婚姻登记机关“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的条件是“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确实自愿离婚的夫妻双方,应该是夫妻双方本人,故不允许代理。
三是,《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民政部关于印发<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的通知》(民发〔2015〕230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婚姻登记员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分开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并进行笔录,笔录当事人阅后签名。(二)查验本规范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件和材料。……(三)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中“声明人”一栏的签名必须由声明人在监誓人面前完成并按指纹;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并在监誓人一栏签名。(四)夫妻双方应当在离婚协议上现场签名;……”从上述条文规定的离婚登记办理程序看,婚姻登记员进行的是形式审查,而非实质性审查。如允许法定代理人代办离婚登记,婚姻登记员的形式审查是无法最大程度地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的。故离婚登记不允许代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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