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中,未满十八周岁,但已能够通过自己劳动而获得财产收入的行为人做出违法事件时,是因由本人承担民事责任还是其监护人?
董事的小刘很早就辍学帮忙分担家庭负担,如今十七岁的他已经可以独当一面。在清晨困顿中骑车不慎将过路的李某撞倒,李某当即昏迷,不省人事。医院院诊断为:腿部骨折,加脑震荡,李某出院后行动不便,还不能去上班。妻子作为家属,要求小刘赔偿其丈夫李某住院期间所花的住院费、医药费、营养费以及家属请假护理的工资损失等,共计人民币1500余元,并要求其承担今后的医疗费和护理费2300元。
赔偿问题应该由小刘承担还是由其监护人承担引发了讨论。李某被撞伤确是小刘骑车时违反交通规则造成的,小刘应承担赔偿李某经济损失的责任。虽然小刘尚未满18周发,但已经可以自实力,根据《民法典》第十八条规定,16周发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小刘己满17周岁,除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且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之外,尚有少许结余,因而在法律上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他的违法行为致人损害产生的民事责任就应由自己承担,不应由其监护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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