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有朋友在微信交流群里咨询了个关于代扣代缴个税返还的2%手续费的开支范围的问题,笔者看到后,立即在百度里搜索了关于这个问题的答案,于是看到了这样的答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这个解答简单直接,于是本能的以为,这是个简单问题。直到在网上看到了以下的两条新闻:
一条是: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 2008年10月7日 发的《关于财政部驻深圳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2007年度会计信息质量检查结论和处理决定的公告 》,一、公司存在的主要问题如下:(3)个税返还手续费核算方面,主要存在未按相关规定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的问题;
另一条是:中国审计署公布的《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度财务收支审计结果(2017年6月23日公告) 》中,第二项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一)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方面。第4项,2005年至2015年,中国有色集团总部及所属90家企业将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手续费返还收入721.57万元在往来科目核算,其中用于奖励财务人员564.76万元,造成少计收入721.57万元、费用564.76万元,其中2015年少计收入47.67万元、费用40.15万元。
这才意识到:个税返还收入的财税处理,其实并不简单。
一、会计处理问题:
在上面的两个新闻中,中兴通讯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色矿业集团有限公司这两家企业对于税收返还收入,并未进行恰当的会计处理。例如中国有色矿业集团直接将这笔款项列支在往来科目中。在2005年的“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中就有对于手续费支付管理有以下的规定:注意第(6)条。
(一)税务机关应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比例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二)税务机关对单位和个人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委托代征协议规定履行代扣、代收、代征义务的,不得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
(三)税务机关应在“三代”单位和个人申报并结报票款后,按有关规定支付“三代”税款手续费。对不能及时支付的,应予说明,并在一个季度内结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因税务机关的原因,未领或少领“三代”手续费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按照规定及时支付手续费。
因“三代”单位和个人自己的原因,三年不到税务机关领取“三代”税款手续费的,税务机关将停止支付手续费。
(五)税务机关之间委托代征税款,不得支付手续费。
(六)“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在收到个税返还收入的时候,一开始个人以为这是一种财政补助性质的收入需要专款专用,会计上直接计入“营业外收入”即可。
当时是这么理解的:代扣个税属于法定责任,所以不需要支付对价。而无需对价从政府获得的,除政府投入以外的经济流入,都属于政府补助。“政府补助是指:企业从政府无偿取得货币性资产或非货币性资产。”或者这么说,有偿的经济流入满足下面的特征:如果政府不给你补助了,你可以起诉政府。因为你承担了相应的对价,那么你应当得到补偿。所以政府不能单方面不履行“给予补助”的义务。而无偿意味着,如果政府不给你补助了,你什么都做不了,不给就不给了。因为是无偿,所以政府可以单方面不履行“给予补助”的义务。
但实际上,对于是否认定为“财政补助收入”也有不同的声音,实务中用于“三代”管理支出这样的界定太过于宽泛,在咨询到的企业中,对于这笔返还收入大多用于办公费、电话费等合理的支出,奖励给相关人员在现实中有的单位也许有,有的单位不会发给相关人员,所以所谓的“专款专用”实际上并不成立。
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8条的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扣缴义务人没有选择权。扣缴义务人代扣纳税人应纳税款而从税务机关取得手续费是履行扣缴义务的对价,因此这一义务不是无偿履行的,扣缴义务人因为履行义务而获得手续费收入和有偿履行其他种类义务获得收入同样应当承担纳税义务。有朋友提出这其实可以算作是一种业务佣金性质。在2017年1月17日总局口径已明确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收入属于增值税的纳税范围(后文会提到),福建的营改增问答更是明确是按经纪代理服务征收增值税 ,这也证实了该税收返还收入的“经营业务性质”。综合以上分析,取得的个税返还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可能比计入“营业外收入”科目更为合理。
二、税费问题:
企业在生产经营业务中,在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劳务费、股息红利等所得时,需要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个义务是法定的,企业无法回避。因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在企业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后,税务机关会按年度支付企业手续费,因为《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百分之二的手续费”。那么企业取得这笔手续费收入如何进行税务处理呢?
(一)增值税:
总局口径:国家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2017年01月17日答疑,是“按照目前营改增政策相关规定,纳税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应缴纳增值税。”
地方口径:目前就营改增后个人所得税手续费返还明确征收增值税的地区有深圳国税、内蒙古自治区国税、厦门国税、福建国税、大连国税、安徽国税、 辽宁国税(咨询12366)按照“商务辅助服务—代理经纪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关于企业所得税的问题
相关的政策规定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进一步加强代扣代收代征税款手续费管理的通知》(财行[2005]365号)规定:“三代”单位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该单独核算,计入本单位收入,用于“三代”管理支出,也可以适当奖励相关工作人员。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一条规定: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可按所扣税款的2%取得手续费。对储蓄机构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返还手续费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京地税企[2007]392号):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和委托代征税款(以下简称“三代”)纳税人取得的返还手续费收入,应并入纳税人年度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因“三代”而产生的有关支出可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按照相关税收规定税前扣除。
因此,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计入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是毫无疑问的,同时,对于用于该项代扣代缴工作的支出,也可以企业当年企业所得税汇算中扣除。
(三)个人所得税手续费征收增值税:
关于个人所得税问题
个人觉得,对于企业取得的个税手续费返还收入的税务处理,其实大家最关心的还是个人所得税问题:
1、《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065号)规定“对扣缴义务人按照所扣缴的税款,付给2%的手续费
扣缴义务人可将其用于代扣代缴费用开支和奖励代扣代缴工作做得较好的办税人员。”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代扣代缴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手续费收入征免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31号)第二条规定:“储蓄机构内从事代扣代缴工作的办税人员取得的扣缴利息税手续费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二、下列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五)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
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263号)明确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020号)第二条第五款规定,个人办理代扣代缴税款手续,按规定取得的扣缴手续费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其免税范围界定为:发放给具体办税人员的手续费奖励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扩大范围发放的手续费奖励,仍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应该说通过上述规定已经足以说明,对于发放给办税人员的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手续费,是指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按规定所取得的扣缴手续费,而如果公司将此款项作为奖金或者集体福利性质一并奖励给非相关人员,则应并入员工当期工资薪金计征个人所得税。
最后,还需要提醒一下大家应该需要注意的问题:
1、这笔收入应该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确认,不需要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进行确认。因为支付单位是税务机关,税务机关需要根据财政预算的安排从财政库支付。
2、这笔手续费的支出应该是发放给具体办理代扣代缴手续的相关办税人员作为奖励,才可以免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