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阅读《南宋初期政治史研究》
从前述宰执名单来看,其人物选择范围相当狭窄。秦桧拒绝与所有的敌对势力融和或联合,所以只有起用容易驾驭的人物,执政也就少有出身名门者,更无法将江南社会有力之士一概网罗在内
秦桧无视于同僚关系、合议制的宰执操控方针,与其限定执政出身江南、支持江南政权的做法,其实是相互矛盾的。秦桧始终采暴政、强权政治路线,即是因为他一直无法将两者间的鸿沟填平,这也意味着我们很难将秦桧权力定位为江南利益的代言人或代理人。
秦桧体制下的侍从,也就是权力中核的成员,自然就只剩下六部尚书、侍郎了。南宋初期的尚书省,无论其名目如何,已然包摄了中书、门下两省的机能,除了不能任命中书舍人、给事中之外,百官皆统合在尚书省长官左仆射之下。所谓六部尚书、侍郎,即是隶属尚书省的吏、户、礼、兵、刑、工六部之长官(尚书)与次官(侍郎)。
在秦桧周边与权力中枢内部,尚书侍郎系的实务官僚与言事官之监察官僚几乎相埒,这也表明了秦桧权力在官僚社会内部的支持来自何处。
秦桧专制之前,实务官僚的顶层中尚有与秦桧意见相左者在内,到了晚年,就只剩下顺从秦桧之人。而其亲友位居六部的现象,更表现出秦桧政权的权门化、腐败化与狭隘性。
徐宗说已沦落为秦桧的庄园管理人,曹泳既为秦桧亲党,遂更放肆地运用财政措施以求聚敛。这与李椿年的做法自是大相径庭。李椿年的强硬手段固然也受到批评,但仍是站在国家全体的立场行事,尚具有公的性质。而其继任之人奴事秦桧,与前述全体性的、公的立场相比,私的意味极为浓厚。同样是支持秦桧专制的成员,却有如此大的不同。秦桧专制的变质,或是腐败化的倾向,明白地由户部侍郎的人物变化表现出来。如前所言,秦桧与南宋初期的财政问题、与经界法有关的各项问题 —— 尤其是李椿年之被罢免,尚有许多不能解决者,然而有关秦桧体制下户部侍郎们的变迁,庶几可由上述内容尽之。
郑亿年之母能以养老的理由留居宋地,完全是拜秦桧特权庇护之赐。宇文师瑗与郑亿年的命运不同 —— 绍兴十六年五月虚中、师瑗父子遭金人诛杀 —— 与个人的资质、能力无关,完全在于他是不是开封权门,是不是外戚,是不是权力人士的亲友。正因为如此,秦桧在政治上是站在哪一阶层,在混乱争执中最维护哪一阶层的政治利益,也就在这种特权保护的行动中暴露无遗。
当秦桧在皇帝周边确保并构筑其权力支柱之时,也是他与特权大商人结合的开始,秦桧政权中新加入了一批旧京师、新行在以及江南的商人。由这点来看,秦桧不能算是特定地域的在地地主代表,反而是摆脱了在地地主,以更大规模的形态走向专制。
桧权力的第四根支柱。总而言之,绍兴二十年代初,中央官僚社会中挺立着秦桧权力的四大支柱:( 1 )言事、监察官,( 2 )实务官僚,( 3 )皇帝侧近,( 4 )旧京师、行在的特权大商人。这就是秦桧专制的组合构造。
秦桧为掌握皇帝及其周边人士而花费的财货,可以说尽夺取自以江南为中心的民间财富。无论是遍布于全国的监司,还是出任江南府州的长官,秦桧亲戚仗恃权势、横行无道、征敛财货的事情虽然不能于此一一列举,然就前此所述,亦足以显露其结构性的特质。
系属秦桧之下的全国监司,以及由其亲戚出任的江南地方官,都充分表现了汲取民间财富的帮凶角色,善尽其秦桧专制尖兵的职责,堪称是其枢要支柱。也就是因为这一点,我们终究无法将秦桧及其专制体制视为江南在地地主群或江南在地势力的代表或代理人。
秦桧自绍兴八年以一种政变的权力形式登场以来,一贯地排除、排斥其他政治势力,终于在绍兴二十年代完成其攻击并排除政敌的过程,形成政权独占的状态
从前面可以看出,在三级统治机构(中央、国家机关 — 中级、中间地方机构 ─ 末端地方机构)末端的知县部分,秦桧集团的成员非常稀少,无论是在结构上、组织上,秦桧都无法将知县层引入集团中。这个现象不仅表现在秦桧集团份子的组成上,也标示了秦桧专制体制的界限所在。
首先是秦桧特有的政治手法,也就是密告制度与强制征收羡余的做法,造成士人阶层的反感,不愿担任知县之职,结果演变成对秦桧专制的抵抗。
存在于秦桧体制内的这两项基本特质,使得他在结构上就无法确保知县的多数。而其排他性与闭锁性,更使他不可能起用七百多位适任之人出任知县之职。只要秦桧集团是封闭的,只限于秦氏、王氏一党,就不可能在量的方面提供足够的官僚。这是第一个造成知县空缺高达三分之一的结构性原因。
在这样的秦桧专制体制之中,( 1 )编组乃是单面向地由上而下,( 2 )从不曾积极地由统治支配机构末端的知县中起用或拔擢人才,( 3 )必要的人才亦全经由私的关系举用。因此,秦桧集团若要吸收知县中有资格者成为集团成员,并将之融入体制之中,确有其结构上的困难,这也是秦桧体制之下会产生知县大量缺员的重要原因。
至于在南宋初年科举及第后就任或再任的江南知县,则在秦桧死后步上高官之途。后者之中颇有指导反秦桧战役的领袖人物,而他们之所以攻击、排斥当时占据中央官衙,还有中间的中级统治机构的秦桧系人士,根本就是与他们要夺取地位,改由反秦桧系官僚出任其职有关。
秦桧专制虽然持续了十四年时间,却仍有其界限,甚至未能统制掌握其基本地区江南的知县。江南虽然不像边境地区那样缺员,却也被放任不顾,造成知县的反感,甚且孕育了强烈的反对者。位于统治机构末端的县与知县,无论是在边境地区或中心基本地带,也无论其表现形态如何,都展现出秦桧专制自身的局限性。
经界法 —— 全国实施检地、检田并整理土地账册图籍 —— 乃是其间唯一的例外。这使得因战争及北宋政权瓦解而陷入混乱状态的乡村与国家关系重新建立起秩序,在讲求无为、消极性明显的秦桧政治全体中,是方向明确并具积极指导意义的政策。
从平江府(苏州)开始,历两浙路而遍及全国的经界法,或由官府进行土地测量,或由人民各自就所有土地申告,是为求使两税负担公平化的办法。
浙西民田最广,而平时无甚害之忧者,太湖之利也。数年以来,濒湖之地,多为军下兵卒侵据为田。擅利妨农,其害甚大。队伍既众,易于施工,累土增高,长堤弥望,名曰坝田。旱则据之以溉,而民田不沾其利,水则远近泛滥,不得入于湖,而民田尽没矣。
李椿年无视于民间情况,一力以强权强制进行经界法,他将诏敕绝对化,违犯者或不合作者皆处以流刑等重罚。这如果不是得到当时掌权者秦桧的认可与全面支持,根本就不可能办到。《要录》卷一四八绍兴十四年闰四月壬寅条即称:“诏,人户应管田产,虽有契书,而今来不上砧基簿者,并拘没入官。用两浙转运副使措置经界李椿年请也。时,椿年行经界法,量田不实者,罪至徒流。”
李椿年之被罢与经界法之终止,也有可能是因为经界法所预期达成的目标已大致完成。这就等于是在问绍兴十九年经界法的完成率有多少。要明确地解答这个问题实在很难。在所实施的一百二十七府、州、军地区内,究竟完成了多少呢?李心传说:“然诸路田税,由此始均。今州县砧基簿半不存,黠吏、豪民又有走移之患矣。”
身为秦桧体制中能吏的李椿年被罢斥、徐宗说的见用,与王继先、皇后吴氏的联合,以及曹泳等亲属的起用,既形成了权门化,也更加强了专制性,同时也意味着其政治基础的狭隘化。而政治基础的狭隘化,又更强化了政治决定、政策执行过程中私的恣意性,且使一般性的全面整体政策狭窄化。秦桧体制于绍兴十八年左右急速转向权门化的事实,使得一般性课题政策如经界法者遭到撤废,之后的秦桧体制即进入无政策状态。
秦桧长期的专制支配,其实是一段政治基础狭隘化、政策狭窄化的过程。表面上看来,是其专制之不断伸张,实质上则是其不断走向孤立与脆弱。这种孤立性与脆弱性,本是秦桧专制的局限所在。由这点看来,绍兴二十五年十月秦桧死后,令其专制体制一举瓦解的,当正是这种孤立性与脆弱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