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合同的合法性应以签约双方的意愿为基础。油画与雕像的所有权的问题,法官判决最基本的依据就是“意会”,那就是双方在签订合约的时候,大家心目中所认为的标的物是什么?银行让买方打扫房屋所付出的代价就是那个房屋里的杂物,是与打扫卫生的费用不相上下的,年轻人认可的也是。双方交易的过程中,压根没想过其交易的标的物中有价格如此高的艺术品,或说纯属意外的标的物完全不在交易双方预期之中,不属于“意会”的内容。同样那起耕牛的案件也是如此。
1.2、判决是符合经济效率原则的,双方是在一种大致确定的情况下签订合约的。(如果这种做法受到惩罚,人们就不敢继续如此做,世界上的交易就会因此大减,这对交易双方都是弊大于利)。所以任何一个合同,它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都要以签约双方当时的愿意为基础,这些双方的意愿不容易准确客观的把握,但它总有一个合理的范围。
2、合同必须要有约因或对价。英美的合同法里另一个重要的准则说,所有的合同必须要有约因或代价。约因是契约的原因,对价就是对等的出价。在任何一个合同关系当中,作出承诺的一方必须有所得,接受承诺的一方必须有施,必须付出一点什么,这样的话才算有效。1825年一位修女照顾一位生病的年轻人,后来年轻人去世了,之后年轻人的父亲知道这件事,写信给修女说将捐款,但并没有实际捐款。修女以该父亲有承诺但未实施,控告违约。法院判决修女照顾年轻人是不求回报的,那父亲也无所得,所以那父亲没没有履行承诺的行为,可能会受到良心的审判,却无法律上的责任。
3、如何让承诺具有法律约束力。现代单纯馈赠的承诺是不构成法律约束力的,(除特殊符合条件的馈赠外)但如果签订了法律上的文书,那么馈赠就具有法律效益。
4.1、合理分摊违约责任,违约者不一定承担百分之百的后果。在美国合同法中,有一个著名案例是1854年的作坊案,原告让被告修作坊里的一个磨,付了24英镑,但被告没有及时把磨送回去,迟延了好多天,而原告以为能及时修好磨,雇了不少工人等着开工,造成了总损失达到了300英镑。法官的判决是被告只负责修磨,不知原告做了大规模的张罗。所以误事了被告是有责任的,但他的责任只是24英镑或成倍增加到50英镑,再大的损失被告不知道,无从控制。即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并不一定百分百由违约者承担,合约双方都得共同担责,原则是谁更知道谁更应承担责任。
4.2、当事人要去参加公务员的考试,事先订一台出租车,结果司机迟到因此误了事。主要的责任应在当事人,因为司机知道的事只是按时接送这一个合同行为,而当事人知道这一个按时到达的重要性。一位摄影师在喜马拉雅山呆了半年,拍了二三十卷胶卷,他把胶卷送到冲印店去,结果被冲印店弄丢了,那冲印店付多大的责?在店员眼里那只是与其他并无差别的几十卷胶卷,而只有在摄影师的眼里,他才知道照片的社会价值,经济价值。如果遇到了特别珍贵的照片,摄影师应特别小心,或者与冲印店签订特别的合约,只有这样分摊违约的责任才是最经济的。
2018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