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我们周律师得意洋洋地向我展示他向武术师傅新学的几招,说是适合街斗。我这才想起很久以前就想写的这篇文章来。
“打架这件事,打赢的进监狱,打输的进医院,当然,还有可能进火葬场。”
这是我们家周律师告诉我的。所以,我大可不必担心我们家周某人去打架,我担心的是广大的没有经历的热血沸腾的大好青年们。
前几天,一位在会所到处聊得来的宝爸,在育儿的课堂上,跟另一宝爸就差点干起来了。虽人多拉住了,但从此,这位宝爸形象一落千丈,他也不好意思到处串门了。
本来我们家周律师想认识认识他,一听说他的光辉事迹,只能摇摇头,罢了罢了,可见,冲动是魔鬼。
没打起来的架,威力尚且如此不可触,打起来的,我基本就只能去医院或监狱看他们了。当然,去医院看完了,再去监狱看的也不在少数。
舅舅家的一亲戚,因为水井的问题跟邻居争吵了很多年,大致便是邻居经常挖断他们的水管。在某个下雨的晚上,他发现邻居又在挖水管,两人就互相抡了几锄头。
派出所的来了,管它有理没理,不管谁先动的手,两边都得抓。然后检查一下看有没有构成轻伤以上的。如有一方轻伤以上,对方就构成故意伤人罪,赶紧麻溜地把他弄进监狱。如两方都构成轻伤,那就治疗结束后,两边都进监狱。这是法律规定的,没得商量。
我们舅舅家的那位亲戚,运气不太好,对方医疗费没花多少,几天就出院了,但构成轻伤。自己这边,住院了很久,但不构成轻伤。所以,钱出了不少,但不妨碍进监狱。本打算额外出钱求谅解,奈何他邻居狮子大开口,最后不得已打官司。
结局是,我们家这位亲戚,刑事上构成犯罪,在监狱呆了几个月。但民事上,对方过错更大,对方也赔偿了他不少。看吧,法律就是这么神奇的东西,打架的两边,谁都没捞着便宜。
还有,表姐家的外甥,一品学兼优的高中生,重点是身手还不错。因为一次打抱不平,替别人出头,跟一喜欢打架的同学结下梁子。
结果对方三番五次纠集人来挑衅,都被我们这位外甥打得够呛。后来,对方要求约到校外“决一死战”,而我们的这位外甥还真就去了。他的一群打篮球的同学听说了,跑去帮忙。这下决战变成了群殴,没几个轮回,对方就有人嘴角和脑袋开了花。
这下警察来了,校长来了,一堆家长也来了。聚众斗殴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再不济,行政拘留也是可以的,而按学校的规定是要开除学籍的。这下,他们终于知道了事情的严重性。
好在及时处理,又是赔偿又是道歉求人的,对方同意了不予追究,加上他打架之前并没有叫人群殴,警察这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销了案。而学校这边,因为平时成绩和表现都还不错,只是给了记大过处罚,不然这群娃的大好前途就毁了。
打架这种事,刑法从来不管你有理没理,只管你动没动手,对方有没有构成轻伤以上。而实际上轻伤标准挺低的,例如脸上4.5以上的伤口,或者头骨骨折啥的,反正都很容易。其实,有时候死亡也很容易。
例如,两个卖菜的,互开玩笑,一个人拿着竹片挥了一下,打到对方头。当天包扎了一下,拍了片子,没啥事,过了几天,受伤的在睡眠中,死了。就是因为伤口处慢慢出血,最后导致脑出血死亡。最后,挥竹片的那个人构成了过失致人死亡,三年有期徒刑。
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危险,我们还手造成伤害,如要主张正当防卫的,那得有充分证据,一般的法官不敢判,都得审委会定。如果运气不好,即使认定了正当防卫,还有可能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还是会进监狱。
所以,“打不还手,骂不还口”不是弱懦,而是一种智慧。我们看到面红脖子粗的人就得躲远点,交往得慎重,有些人真心惹不起。
我们一当事人,朋友叫他去打群架,就是要他去捧个场,也没专门叫他动手。他没想去,但转念一想,觉得应该去劝个架啥的。跑过去,还没来得及劝架,对方就有人死了。这下,这个当事人到底是去劝架的还是去斗殴的,谁也说不清楚了。因为有人死亡,所以,民事赔偿少不了,刑法上也给定了个聚众斗殴罪,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两年执行。
综上,打架这件事从来没有赢者,要么丢性命,要么丢自由,还有丢金钱和名声的。在伸手的那一刹那,我们就得想清楚,我到底是不是活腻歪了?
“君子动口不动手”在小邓律师这里,是不适用的,我们不主张一切暴力,包括语言暴力。不然,被动成为了打架的一方,医院和火葬场的大门随时都是敞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