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族与婚姻治疗
虽然现今许多家族治疗师与婚姻治疗师已不再是动力取向的奉行者,但追本溯源,这个领域确是早期诸多精神分析取向的临床家开天辟地的成果,诸如:西奥多 •里兹( Theodore Lidz)、莱曼 •韦恩 (Lvman Wynne)、奈森 •艾克曼 ( Nathan Ackerman)、墨瑞 •鲍恩(Murray Bowen)与维琴妮亚• 萨堤尔 ( VirginiaSatir)。
1950与1960年代,受到帕罗一艾托(Palo Alto)学派的影响,这些早期的家族治疗师在个体心理学上所关注的焦点发生戏剧性的改变。该学派的成员包括了格雷哥里 •贝特森( GregoryBateson )、唐 •杰克森(Don Jackson )与杰 • 海利 (Jay Haley)(Bateson et al. 1956),经由他们的努力进而衍生出系统家族治疗(systemic family therapy)学派,所强调的重点逐渐由个体转移到家族系统,个体的精神病理学与个人病史,被认为是次生于家族整体,而家族整体被看作是一个系统,拥有自己的生命。
系统取向的治疗方式,继之由米纽庆(Minuchin 1974)与瑟菲尼 •帕拉佐利等人 (Selvini Palazzoli et al. 1978)所进一步阐述的理论,支配了其后整个家族治疗的领域直到最近。
鲍恩的家族治疗虽然根源于精神分析理论,但是所用的技巧却非动力式治疗的作法(Bowen 1978),在这种治疗形式中,家族成员之一以偶尔会见治疗师的方式(通常是一个月一次),仔细地了解家族中的代际模式 (intergenerational patterns ),以帮助病患了解,现下家族成员中彼此的关系,是如何重演过去几代以来的模式。这是相当严格的认知取向作法,情感表达基本上是不被鼓励的。移情议题不被看重,也毋须加以诠释;相反地,一旦病患在理智上明了其家族中重复的模式,他将被鼓励直接与其他适当的家族成员探讨尚末解决的议题。
精神分析式思考所衍生而来的现象,例如移情与反移情,也被许多家族治疗与婚姻治疗模式所认可(Glick et al. 2000;Sholevar and Schwoeri 2003)。不仅病患会对治疗师产生移情,移情也可能出现在成员对成员之间;更甚者,夫妻或家族整体可以对治疗师产生强烈的移情。与团体心理治疗类似,治疗师亦可能对夫妻或家族整体产生反移情,而非仅限于单一成员。
客体关系家族治疗 (object relarions famnily therapy)是当前精神动力式家族治疗中的显学。因为本章所讨论的是动力取向的治疗模式,故随后将略过非动力式家族治疗,而仅就客体关系婚姻与家族治疗作较仔细的讨论。
理论层面的了解
1950到1960年间,亭利 • 迪克斯 (Henry Dicks 1963) 在塔维史托克诊所与多对夫妻共同工作期间,开始注意到所谓的健全夫妻关系 (healthy couples )——意即拥有令人满意的婚姻关系一一通常已在婚姻中修通了原始的客体关系。他观察到,配偶间彼此倾向于将对方当作是另外一个人,而非对方本身,典型的例子是,丈夫将妻子当作是其内在客体的表征 (internal objectrepresentation),通常是他的母亲:相同地,妻子和丈夫互动的方式,犹如把丈夫当成她内在世界所投射的形象一般。
迪克斯下结论道,婚姻失和主要源自于其中任一方无法确认对方真实的本质或身份,而是相反地强迫彼此以极为刻板和受限的方式来回应。夫妻俩遂逐渐恶化成对立的两端,譬如:虐人一被虐 (sadistic-masochistic)、强势一顺服 (domineering-submissive)、健康一病态(hcalchy-sick)与独立一依赖 (independent-dependent)。
迪克斯指出,这两极化的双元体在组合之后才是一个完整的人格,单独各半皆不完整。正如其同事比昂所观察到的,团体会引发内部成员退行的力量,迪克斯发现婚姻也有相似的退行效应,即便是自我强度相当好的人,似乎也很快被卷进有如父母与孩子之间的关系模式中。
迪克斯所观察到的确实是某种型式的移情,婚姻伴侣在当下重演一段过去的关系。套用客体关系理论的话来说,配偶用分裂与投射性认同的防卫机制将内在冲突变成外在或婚姻冲突,而把内在客体表征,通常是父母亲,分裂出去并投射到配偶身上,接着,投射者的所作所为,就仿佛是在逼迫配偶去扮演那个被投射出去的内在客体。举例而言,一个习惯被母亲如婴儿般宠爱的丈夫,可能会无意识地在婚姻中重演与母亲相处的情境,以一种孩子气的方式激发妻子如母亲一般的反应;另一种情况则是,婚姻中的伴侣可能会投射出一部分的自体表征(self representation)到配偶身上,迫使配偶扮演其自体表征的角色,而自己来扮演互补的客体表征的角色。
B先生正是这样的案例,他将如同受害者一般、顺从的自体表征投射到他的第一任与第二任妻子身上,在此同时,他自己则扮演强势、具侵略性的角色,如同他的父亲一般。
我们可以把婚姻冲突看作是重演与父母间的冲突一—透过分裂与投射性认同的方式,而配偶的选择也显然受此历程的影响。
迪克斯(1963)相信这些选择“主要奠基于无意识的讯号或暗示,借此,伴侣们在那些多少称得上是自我协调的人当中,辨识出彼此是『契合』(fitness)的,可以共同修通、抑或重复其各自人格中仍未解決之分裂与冲突的部分,与此同时,却又矛盾地感受到与此人之间,大概是修通不了冲突的”(p. 128)。因此之故,夫妻乃是被两股冲突的欲望推动,一方面既想修通末解决的客体关系问题,另方面却又只是想重复它。
多位学者已把客体关系对婚姻冲突的了解推广应用到整个家族(Scharff and Scharff 1987 ; Shapiro et al. 1975 ; Slipp 1984;Stewart et al. 1975; Zinner and Shapiro 1972, 1974),他们注意到家族中的特定成员经常承载了其他成员所分裂出来的、不愿接受的部分。以此观之,家族中微妙的平衡关系,其实是建立在一个分裂与投射性认同的既定安排上。
举例而言,一位正值青春期的男孩所表现出来的反社会冲动,正好呈现出其父亲自身所不能接受的自体表征,也就是说,那些被父亲投射性地否认的自体表征,却被儿子所涵容。同样地,一个孩子可能因为父母亲自我或客体表征中正向部分的投射性认同,而被过度理想化。总言之,客体关系理论成功地被借用在家族治疗,因为它的内涵架构(例如,分裂与投射性认同)提供了由内在心理通往外在人际关系、以及个人通往家族的桥梁 ( Slipp 1984 ; Zinner 1976)。
节选自《动力取向精神医学临床应用与实务》(格林·嘉宝医师 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