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名作家、学者周国平先生曾有言:“在古典书籍方面,最值得称道的是《柏拉图全集》。”柏拉图是古希腊最具代表性的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教育家之一,柏拉图的对话是古代希腊留给我们的,最早由哲学家亲自写定的完整的著作。柏拉图是苏格拉底的学生,跟随苏格拉底学习共8年,是苏格拉底的忠实信徒和亲密朋友。苏格拉底自己没有写过什么著作,他的思想活动,主要只能从柏拉图的对话中才能窥见。这也是笔者选择通过研究《柏拉图全集》来探讨苏格拉底的法律观的原因之一。
苏格拉底生活在雅典民主政治从兴盛繁荣走向衰落的时期,当时一些政治野心家在公民会议上靠着蛊惑人心的演说煽动群众,夺取政权,成为专制独裁者,使人民从主人沦为群氓。这一时期从哲学角度上来看是以智者学派为主导的,智者学派是对公元前5世纪~前4世纪希腊的一批收徒取酬的职业教师的统称,这一学派注重实用,认为形而上的理论不可知,也不承认真理和普遍认识的存在,认为一切是非都是由人的主观意志看法决定的,没有善恶的标准。他们主张主观主义和感觉主义,甚至提出只有维护强者的利益才是正义。在这种情况下,苏格拉底挺身而出,以螯刺、惊醒雅典的“牛虻”自居,正如他自己所描述的那样,“神特意把我指派给这座城市,它就好像一匹良种马,由于身形巨大而动作迟缓,需要某些虻子的刺激使它活跃起来。在我看来,神把我指派给这座城市,就是让我起一只虻子的作用,我整天飞来飞去,到处叮人,唤醒、劝导、指责你们中的每一个人。”苏格拉底经常和智者、青年们讨论什么是正义、什么是勇敢等伦理问题,企图挽救雅典的道德危机,但最后却因受到指控“苏格拉底有罪,他腐蚀青年人的心灵,相信他自己发明的神灵,而不相信国家认可的诸神。”而被处死。
苏格拉底被判处死刑后,他表示接受判决并作最后陈述,《申辩篇》为我们研究苏格拉底的法律观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从《申辩篇》中,我们可以感受到苏格拉底在作申辩时现场状况的激烈程度之深,苏格拉底多次说“请不要打断我的话。”类似的话。由此可知,在苏格拉底申辩过程中,有很多人对苏格拉底的某些话语不满或有分歧,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到雅典民主政治的一些弊端,如公民大会人员素质不是很高,易引发集体暴动等。
苏格拉底认为讲话的方式有好有坏,但讲话的方式不是最重要的,法官在听申辩时,不要过于在意抗辩人的讲话方式,而要集中精力考虑抗辩人说的话是否谎言,这是法官的首要责任,并且抗辩人的首要责任是说真话。这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提供了一些借鉴,也对法官提出了能力上的要求。
苏格拉底心里清楚要在十分短暂的时间里消除人们心中多年来对自己的虚假印象是很难的,“如果我能在我可以说话的短暂时间内消除你们头脑中根深蒂固的错误印象,那简直是个奇迹。”但他依然选择了申辩,即使申辩成功的可能性很小,因为“依据法律我现在必须为自己辩护。”从中我们可以知道苏格拉底坚持遵守法律。
苏格拉底反对民主政体。他在雅典担任过的唯一公职是当选为五百人议事会的议员,有一次轮到苏格拉底这一乡族的议员担任执行主席团的时候,刚好遇到集体审理十将军未收回海上阵亡将士遗体的案子,而这样做是非法的,但当时执行主席团中只有苏格拉底一人坚持不能违反法律进行投票;尽管当时雅典的领导人全都准备申诉和逮捕苏格拉底,而雅典的公民们也都大声喧哗,怂恿他们这样做,但是苏格拉底仍然坚守职责,坚持要按照法律和正义处理这件事。苏格拉底“以自己的行动而不是话语再次表明死亡对我来说无关紧要”,他认为对他最重要的事情是决不能做错事或作恶。“政府的淫威虽盛,但他不能强迫我去作恶。”从中可以看出,苏格拉底认为,政府的决定不一定都是正确的,公民应该遵守法律坚持正义,不能屈服于政府的淫威,即使或许会付出自己的生命,这就为公民的素质提出了高要求,毕竟不是每一个人都能够像苏格拉底那样始终如一的坚守正义。
苏格拉底认为向法官求情,或通过这样做而被判无罪是不正当的。法官并不是坐在那里把公正当作一种恩惠来分发,而是要决定公正在哪里,他们不能按个人好恶来定案,而是依法做出公正的判决。在这里,苏格拉底再一次强调了法律的至高无上性和法官的职责。
苏格拉底提出可以通过交纳罚款的方式来代替死刑,且罚款的数量必须恰当。应当交多少罚款,或受什么样的苦,应当视犯罪者的所作所为而定。在这里,苏格拉底提出了“刑由行定”的原则,这一原则是公正合理的。
苏格拉底认为重大事件的审判不是用一天而是用几天时间来进行的,否则会因时间的不足而使审判结果难以实现公正。
苏格拉底坚持正义,绝不因为由于面临危险而放弃耿直,对申辩的结果,宁可去死也不愿用别的方法来换得活命。他说:“在法庭上,就像在战场上一样,我和其他任何人都不应该把他的智慧用在设法逃避死亡上。在战场上,你们显然可以放下武器,跪地求饶,乞求敌人的怜悯,如果你们并不执著地追求什么,那么在各种危险中逃生地方法比比皆是。”
在《申辩篇》的最后,苏格拉底提出了一个请求,他请求人们用他对付别人的办法对付他的儿子,如果他们把金钱或其他任何东西放在良善之前;他请求人们责备他的儿子,如果他们毫无理由地狂妄自大,因为他们忽略了重要的事情,自己一无所长而认为自己在某些事上很能干。从中我们可以看到苏格拉底不仅对自身提出了高要求,而且对自己的孩子也提出了高要求。
《克里托篇》中主要讲述了克里托劝说苏格拉底逃跑,结果苏格拉底拒绝了,并向克里托说明原因的事。
克里托是苏格拉底忠诚的老朋友,他企图劝说苏格拉底逃狱,而他也有能力帮助苏格拉底逃狱。但苏格拉底却没有选择这样做,并劝服了克里托使他改变了这样的想法。
克里托来到苏格拉底的牢房,看到苏格拉底正在安心地睡觉,没有去打扰他,而是安安静静地守在旁边,等待他醒来。正如克里托所言:“我做梦也不会这样想,苏格拉底。我只希望自己不会那么失眠和沮丧。我对你感到惊讶,因为我看你睡得这样香甜。我故意不叫醒你,因为我希望你尽可能地过得舒服一些。我以前一直感到你非常幸运,竟然有如此开朗的性情,而你现在大祸临头,却仍旧能够镇定自若,泰然处之,对此我的感触也就更深了。”苏格拉底在面临死亡的时候,没有慌乱或害怕,而是冷静地等待死亡的来临,这对常人来说是难以想象的,而苏格拉底却可以做到,其精神高度可见一斑。
克里托在劝说苏格拉底逃狱时,提出了一条这样的理由。“如果愿意花钱,我可以救你出狱。重钱财而轻朋友,有什么恶名比这更可耻?大多数人决不会相信,尽管我们尽力劝你离开此地,但你还是拒绝了。”而苏格拉底则说:“我亲爱的朋友克里托,我们为什么要顾忌‘大多数人’的想法呢?真正具有理性的人的想法更值得考虑,他们相信事实真相。”苏格拉底反对雅典的民主政治,偏向于精英政治,他提倡应该让真正具有理性的人来管理国家,苏格拉底的死是“大多数人”造成的,然而他并不顾忌“大多数人”的想法,而是重视有理性的人的想法,这是他特立独行之处。
苏格拉底还提出了以下观点,第一点,人决不会自愿作恶,或者说人是否作恶取决于环境。第二点,作恶在任何意义上对作恶者来说都是恶的和可耻的,人在任何处境下都一定不能作恶,即使受到恶待或者受到任何挑衅也一定不能作恶。第三点,以牙还牙是不对的,因为伤害别人和错误地对待别人并没有什么区别。
综上,我总结出苏格拉底的法律观为以下内容:抗辩人的首要责任是说真话、法官的首要责任是判断抗辩人的话的真伪、法官要依法判案而不能根据个人好恶、重大事件的审判时间要充足、法律至上、公民必须遵守法律、在法庭上,逃避死亡是错误的、以牙还牙是错误的、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很重要。
有趣的是,与苏格拉底同时代的中国思想家也有许多关于法律的思想,二者的思想有异曲同工之妙。
春秋战国时期是我国社会历史大变革时期,诸侯争霸战争破坏了奴隶制的旧秩序,给人民带来了灾难和痛苦。但战争的结果加快了统一进程,促进了民族融合,也加快了变革的步伐。社会的变革,促成了思想的空前活跃和文学艺术的繁荣,在当时,学术是相对自由的,各学术团体于政治权势而言是相对于独立的,因此出现了百家争鸣的局面。
在这里,笔者主要研究儒家、墨家和法家的法律观。
儒家,以孟子的思想为例,《孟子·尽心上》中有这样一段对话,“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然则舜不禁与?’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然,乐而忘天下。”
翻译为:桃应问道:“舜是天子,皋陶是法官,如果瞽叟杀了人,那该怎么办?”
孟子说:“把他捉起来罢了。”
桃应问:“那么,舜不阻止吗?”
孟子说:“舜哪能去阻止呢?皋陶的权力是有所承受的。”
桃应问:“那么舜该怎么办?”
孟子说:“舜把抛弃天下看得如同丢弃破草鞋一样。(因此他会)偷偷地背着父亲逃跑,沿海边住下来,一辈子高高兴兴的,快乐得忘了天下。”
从这段对话中,我们可以看到孟子的一些思想的体现,如重视孝道,当法律与孝道矛盾时,主张牺牲法律来维护孝道。这一点与苏格拉底的法律观不同,苏格拉底坚持法律至上,法律是放在第一位的。
在君与民的关系问题上,孟子主张“民为贵,社稷次之,君为轻”的民本思想,主张以德服人,重视道德伦理的价值,推行教化。在“法”与“人”的关系问题上,孟子强调“人”的作用是第一位的。“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主张选拔贤者“尊贤使能,俊杰在位,则天下之士皆悦,而愿立于其朝矣。”
法家,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法家认为法律是适用于所有人的,“君臣上下皆从法”,“法不阿贵,绳不挠曲”,“刑过不避大臣,赏罚不遗匹夫”,这一点与现代法制建设相符。但法家不重视道德的作用,认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没有什么道德标准可言,忽略了人善的一面,是不恰当的。
墨家,主张以“兼爱”为核心的“天志”法律观。“天志”:在现实的礼法之上有一个有意志、有权威的“天”。任何人都要接受天的监督,服从其制裁;天是最公正无私的,它平等地对待每一个人而无丝毫偏向。“天志”是衡量天下万物乃至人们言行的唯一标准。一切国家制度都应依“天志”而成。这一点与苏格拉底的思想有相似之处,苏格拉底的一切行为都遵从“神谕”,他企图使其他人遵从“神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神谕”即正义,法律应体现正义,适用于所有人。 墨家的立法司法主张为“一同天下之义”,墨子认为在没有国家法令的时候,人的思想认识不能统一,“一人一义”、“十人十义”,没有统一的是非善恶标准,因此互相排斥和损害,于是天下大乱。“天”便选“贤者”来“一同天下之义”,由天子“发宪布令”,制定一套法令制度,这与苏格拉底偏向的精英政治相似。墨家也对天子提出了要求,即而服从天志“兼相爱,交相利”的要求,这就意味着法律的产生。同时,墨家认为法律必须“为万民利初害”,以“利人”为原则立法,法律应“不党父兄,不偏富贵”,法律具有普适性。
法律是治理国家的依据,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对于保证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特殊的意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我们要借鉴国内外优秀的法律思想,并结合本国国情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苏格拉底的法律观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很好的借鉴意义,当然,本国古代的一些思想家也提出了优秀的法律思想,值得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