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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刚今天的新闻,杭州纵火案准备再次开庭,时间是2月1日。关于案情,自然有警方和检方来陈述。仅仅就律师的辩护问题略作议论。
之前的党琳山律师因为对管辖权异议而当场离开法庭,致使案件陷入短暂僵局。之后有消息说杨金柱律师将会介入,(不要问我,这些人都是谁,我也不太知道,就是最近关注新闻而百度了一下),随后,杨律师发表声明说不会介入此案。今天看到最后的声明,被告人莫焕晶接受杭州中院提供的法律援助律师的辩护。我以为,针对党琳山的律师的异议,应该有个更高层的意见,据党琳山律师说,他已经写信给最高院提出管辖权异议。但是至今,还没有看到回复。那么该异议是否成立?党琳山律师的意见是否应该得到足够的重视,并且得到充分的答复?
虽然党律师的当场离场让被害人家属义愤填膺,但是随后,被害人家属提出了针对消防、物业的鉴定申请。这和党律师提出的针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理由如出一辙。我觉得这是党律师所做的一切对于本案非常积极的一面。
最终嫌疑人接受了法律援助,而没有坚持其他律师的辩护。对此,我们无法探究进一步的原因。但是一个如此复杂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引起巨大的反响,是否应该更加审慎的决定,以此对所有相关当事人更加负责,此处值得深思。
莫某某当然罪大恶极,但是是否还有其他介入因素而致使事件到了无法控制的因素而造成巨大的伤害?这些都是需要证据来说明,而不能依靠民意。消防和物业是否存在救助不利抑或硬件不合格等问题?这些问题不能随着一纸宣判而不再追究。探究事故的全面原因既是对受害人及其家属的审慎负责的态度,也是法治建设的当然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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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留学生江歌在日本被害事件,似乎很多人觉得不直接判处罪犯死刑立即执行不足以平民愤,不足以惩戒罪大恶极之人。但是日本的法律废除了死刑,且默认的规则是20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是否应该杀无赦,民意不能左右司法判定。对于该案件,据我看的三联的连续报道,觉得日本检方和法院做的都够好。
虽然我们认为按照伦理和法理,罪犯都该杀,但是判决的结果并没有杀----严格依据法律。在短暂的无奈和冲动之后,我们更多的善良的民众也接纳了这一结果。我想这背后的逻辑恐怕不仅仅是我们无奈的接受;也许还有我们对于日本司法体系的严谨性以及透明性的认可。
有关报道,可以搜索三联的连续跟踪报道。
3,
看图说话。
信息来源:央视
4,郑州法院刚刚宣判一则案件,简述如下:
某男甲在电梯看到某老年男乙吸烟,作为医生的甲劝阻乙不要在电梯吸烟,后两人发生发生口角,物业人员来到平息纠纷。甲离开,乙到物业办公室休息。甲离开十分钟后,乙突发心脏病,物业人员拨打电话120,送医院途中,乙不治身亡。
乙的家属起诉甲,要求赔偿。一审法院的判决认为:虽然甲的劝阻和乙的死亡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但本着公平责任原则,甲应该承担部分赔偿,大约赔偿2万元左右(具体数字不太记得,可以百度)。乙的家属认为判决不合理,遂申请二审,郑州中院最后的判决认为:因为劝阻吸烟和死亡之间没有因果关系,且作为公民有权利劝阻他人停止违法犯罪行为,故甲不承担任何责任。
该判决一出,从法律界到民众一片欢呼。认为郑州中院秉公执法,严肃对待,树立了标杆判决。
每天,在电梯,都可以看到劝阻吸烟的广告,广告中说,“劝阻非法吸烟,保护我们的健康”。现在真的有人站出来阻止非法吸烟,虽然称不上见义勇为,至少也是为了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这样的行为必须得到鼓励,法律理应当按照其自身的严谨性和逻辑性来对人们的行为作出适格的评判。
法律绝对不是和稀泥。
5,
南京的彭宇案已经过去多年,我们无法将今天扶不起老人的行为全部归结于本次判决,但是至少本次判决产生的消极的影响依然存在。
培根在《论司法》中曾经言到:一次不公正的判决比多次不平的行为祸害尤烈,因为不平等的行为只是污染了河水,而不公正的判决则破坏了水源。
虽然后来彭宇承认了缺失和老妪有身体接触,虽然最高法也对此专门做了说明。但是我们依然无法挽回这次判决的消极影响。
今天,我们终于看到郑州中院针对原告申请二审而勇敢的作出针对原告更加不利的判决,这绝对不是哗众取宠,这是真正的构建法制社会、和谐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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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漫漫其修远,吾辈一起求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