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在《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终止只有两种情形,即期满终止和约定条件出现的终止。但现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在发生上述情况下,劳动合同也可以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