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伯里诉麦迪逊是一个里程碑式案件。
读书时听很多老师讲过,当时对案件对法律都不太感兴趣,没有好好研究。直到最近,看苏力老师的《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一书,里面有一篇文章《制度是如何形成的》专门讲了这个案件,当然并不是全是案件,而是就这个案件展开,讲了制度是如何形成的,提出制度是后来者构建的,而不是先行者创建的。
这个案件的发生与当时的社会背景紧密联系,1800年,亚当斯代表的联邦党人即将离场,共和党的领袖杰佛逊马上入主白宫。亚当斯总统时的国务卿是马歇尔,联邦党人失败后,马歇尔担任最高法大法官,这也是联邦党人的一个策略,希望能够掌控司法领域,尽管这是被称为“既无钱又无剑”的地方。
在党派交接的最后一晚,马歇尔身为国务卿的最后一晚,在紧张忙活的一件事就是签委任状,为了掌控司法领域,联邦党人离席前增加了一批法官人员,并全都任命了自己人。这批人里就包括马伯里。然而,不出意外,意外发生了。凌晨过后,有一批委任状没有送出去,马伯里的委任状也在里面。
杰佛逊上任,他早就对联邦党人的做法义愤填膺,他命令他的国务卿麦迪逊拒绝送达这些委任状,尽管这些委任状已经签署封印理论上已经生效。没有收到委任状的马伯里等人,自然也就做不成法官了。
这让马伯里等人非常气愤。他们一气之下,把麦迪逊告上了法庭。
此时,马歇尔已到岗,担任最高法大法官。案件到了他的手里。身为联邦党人,马歇尔也很痛恨麦迪逊的做法。但是自从接到这个案子,马歇尔已将诉状转给麦迪逊,但是麦迪孙理都不理。马歇尔知道,如果这个案子处理不好,就是搬起石头打自己的脚。
冥思苦想后,马歇尔提出了三个争议焦点。第一,马伯里是否有权获得委任状。这是不言而喻的,当然可以。这一点,马伯里胜。第二点,如果马伯里的权利被违反了,法律上是否可以救济。当然,这也是可以的。从这两点看,马伯里必胜无疑。然而,马歇尔又提出了第三点,最高法院是否有管辖权。
马伯里能起诉麦迪逊的依据是1979年《法官法》的第十三条规定,联邦最高法院对这一类争议有一审管辖权。但是马歇尔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因为根据《宪法》第三条,马伯里的案件不属于联邦最高法院一审的管辖范围。也就是,1979年的《法官法》扩大了联邦最高法院的管辖权,当普通法和宪法有冲突时,必须服从宪法,因为宪法是最高级的法律,不允许国会以一般立法来改变宪法内容。
这个案子虽然马伯里败诉了,但是麦迪逊也没有胜,胜利的是马歇尔为首的最高法,意味着以杰佛逊为首的共和党接受了这样一个现实,联邦法院有权解释宪法并判断国会立法和执行机关的法令是否和宪。
到了这一步,联邦党人的辛苦布局没有白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