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两天,因为王宝强离婚案开庭审理,有关王的话题再一次成为舆论的焦点。这次舆论狂潮不仅限于对王宝强的声援和对马蓉的谩骂,大家还针对新华社一篇批评王宝强“自曝家丑”的文章发生了争议。新华社指出王和演艺公司“自曝家丑”是不良炒作,检察日报文章则称王“自曝家丑”是其自由。吃瓜群众感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不明所以无所适从。其实,凡事脱不过一个“理”字,遇事不昏头脱不过“冷静”二字。且静心,听说理。
自曝家丑可能是王宝强的自由,但炒作自曝家丑就决不是王、演艺公司和媒体的无限自由了。炒作的目的是谋利,是一种商业经营手段,必须符合行业主管部门的管理规范、也得遵循本行业内部的行业规定和约定俗成的规矩(当然是正面的显规则)。这些规范、规定和规矩,就是炒作自曝家丑的边界和底线,没有无限自由的炒作。
自曝家丑本身也决不是天然无限的自由。家的范围、丑的程度、自曝的方式方法,都有标尺和限定。王宝强离婚案的是是非非自有司法机关明断,但有关自曝家丑或炒作自曝家丑是否是个人自由有无边界、事件进程中各方有无越界,大家可循其行为是否违背公序良俗的标准判断。因为,说到底,在法律上,自曝家丑或炒作自曝家丑都是民事行为,应当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七条“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约束。
不是说言论自由吗?怎么又不是自由,还有这样的原则约束?对此,大家感到糊涂甚至报刊文章也易犯迷糊的原因,在于非法律人容易混淆发表言论在不同语境下的不同概念、及其相应法律规定。
发表言论的行为,因其内容指向的不同,具有宪法学和民法学两类范畴上的不同意义,具有宪法权利和民事利益两重含义。宪法意义上的言论是指以政治表达为核心的公共言论,由于公共言论对于公共治理的重要、发表言论时面对政府的脆弱,宪法才以“言论自由”的文字表述予以最严格最高规格的保障。为公言公、畅所欲言,其权利的刚性特征和超越性地位得到充分和特别强调。而民法上的言论,是公民发表言论本身或凭借发表言论取得其他利益的一种民事权益。为私言私、各负其责,这种私人言论不应也不实际具有宪法意义上的言论自由,没有优先于名誉、隐私等民事人格利益的资格。类似的容易产生似是而非理解与叫嚣的法律语句,还有“法无禁止即可为”,粗听之下,很多人包括某些机关工作人员感觉法条上没写不能干的事,现下都可以为所欲为了。实际上这句法律名言,完整表述应为“在公权领域,法有授权才可为;在私权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原则性描述,有了适用范围的限定,才准确和正确。
王宝强离婚案,媒体和大众将其作为娱乐事件明显出现了过度消费的问题,而过度炒作是产生这个问题的因素之一。想来新华社发文的目的,原是针对不良炒作,但因论述不透的原因,在媒体间引起了一些争论,引发了公众关于言论自由和个人隐私的思考。这是好事,理不辩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