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利息的核算
现实生活中 ,根据约定或者法定,金钱之债,一般都会附有利息,特别是民间借贷。实践中,利息有无或者具体计算标准都是争议焦点之一,现对民间借贷中的利息相关问题,做一些梳理。
一、民间借贷的三类利息
1、借期内的利息,这比较好理解,就是双方约定的借款期限内计收的利息。
2、逾期利息,即约定的借款期限到期,截至清偿所有借款,就未偿还本金应计收的利息。
3、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即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给付而应另外计收的利息。但生效法律文书未确定给付该利息的,不予计算。
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利息支付情形
主要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均是自然人,均不支付利息。如果双方仅一方是自然人或者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民间借贷,实践中,一般没有约定的,不支付利息,如果约定不明,一般应结合借贷合同的具体内容,并结合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综合判断,确定利息。
上述两种情况,一般是针对借期内的利息支付,对于逾期利息,基本均可以主张,实践中,很多都会从起诉时开始计算,一般参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三、利息的计算标准
根据最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双方约定的利息最高额不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包含逾期利息的计算。一般按照双方签订借贷合同时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当月发布的利率。
有约定,从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根据第二条主张可以主张的部分,但不得超过上述最高标准。
四、实践中的其他问题
1、砍头息,即出借人在向借款人支付本金时从中扣除利息。根据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规定,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2、复利,利滚利,正常情况下,复利是金融机构的计息方式,只是偶尔会在民间借贷中出现,但民间借贷一般是在一定时期之内,结算利息后重新出具新的借据或者重新签订合同后,会作为本金计算,但总额不能超过法律对于利息的规定,超过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后再啰嗦两句,民间借贷一般都是在熟人、朋友之间出现,很多时候,会因为各种原因不要求对方出具借据,甚至是全部用现金交易,出现违约的时候,却发现自己连证明基础的借贷关系的证据都没有,最最起码,应该用转账的方式支付,加个备注借款,用聊天记录一下当时的借款约定,也算是各方面都兼顾到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