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
随着社会的进步以及人们的财富水平不断提高,家事领域一度蓬勃发展至今。因家事法的属性与人们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在该领域中,对于遗产继承方面的基础理论研究从未间断,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案例也会比较容易引起了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然而随着近年来财富传承等一系列新的概念的出现,法律行业对于家事法客户的多元化需求呈现出了一种和之前完全不同的处理模式,从之前机械、被动、教条的对待客户提出的需求到现在灵活、主动、个性化的提出适合客户的方案,这些现象归根结底还是要素市场化配置在起作用。
现今的财富传承其实归根结底还是在研究继承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一些问题,一些律师同行对于保险,信托这类具有隔代继承或财产隔离属性的方法已经有了一定实务方面的研究,而笔者注意到,相较于保险和信托这类方法而言,对于艺术品收藏这类相对小众的财富传承手段似乎还没有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
编者按:
笔者想在本文中就艺术品收藏的财富传承问题进行一下简单的探讨。
艺术品收藏是一个相对高端但又封闭,具有很强的专业性的领域,其价值的实现受到诸多相关因素的影响,艺术品变现价格受交易平台、购买方等客观因素的影响非常显著。艺术品有天然的保值增值功能,并且具有一定的避税属性。
国外有一些收藏家在过世后会选择以专场拍卖会的形式对自己毕生的藏品进行分配或变现,使得艺术品能够一直延续下去,比如著名的美国收藏家安思远先生(Robert·Hatfield·Ellsworth),其生前的收藏就在其过世后较短的时间内,委托专业的拍卖机构通过打包拍卖的方式进行了变现。所以在实践中,如何依靠藏品保值增值的属性,对一些具有价值的艺术品资产通过整体拍卖、寻找潜在购买方等形式进行打包出售或者是通过文物商店回购、单件拍卖、圈内交流的方式单独出售,这些也都是需要作为遗嘱见证人或遗嘱执行人的律师考虑的问题。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五条 继承开始后,遗嘱执行人为遗产管理人;没有遗嘱执行人的,继承人应当及时推选遗产管理人;继承人未推选的,由继承人共同担任遗产管理人;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条 对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有争议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
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条 遗产管理人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继承人、受遗赠人、债权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观点:
律师在整个艺术品收藏财富传承中核心的作用其实有两个,一个是作为遗嘱见证人见证整个遗嘱订立的过程,把控相应的法律风险。一个是作为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报告遗产情况,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等。其它的诸如艺术品的保管、鉴定、保险等需要第三方专业的人员配合共同完成。
如果将遗产管理人或遗嘱执行人的责任义务与公司法中的实际清算人进行对比就能发现,企业清算活动中的一些原则是也可以被借鉴的。律师作为遗产管理人也并不一定要等到继承的事实发生再介入到处理遗产或财产的过程中去,而是可以选择提前参与财产的处理和分配过程,通过提出合理化的建议与拟定规范化的协议,有效避免家庭内部因此产生的纷争。
结语:
以上是笔者的一些愚见,不足之处还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