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第一种形态?“经常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约谈函询,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即为第一种形态。对应的处置方式包含提醒谈话、批评教育、通报批评、书面(口头)诫勉、责令限期整改等。第一种形态是通过常态化的提醒和批评教育,意在“勤浇树”,及时消除党组织和党员干部的“亚健康”状态,主治“病在腠理”。“四种形态”还包括:“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准确把握四种形态关系。仔细分析四种形态之间环环相扣、层层递进,相辅相成、辩证统一,是在给党员干部违法犯罪设置多重“带电的高压线”,只有冲破了前三条高压线,党员干部才会走上违法犯罪的不归路。把握运用好“四种形态”,可以有效阻断违纪进程,并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做到“防患于未然”。全面从严治党绝不仅仅是事后式的重典治腐,不能仅仅停留于对贪污腐败问题的“终端处理”。强调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要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腐败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所以,防微杜渐、抓早抓小,最大限度防止党员出问题的第一种形态的运用意义重大。
正确运用第一种形态。运用第一种形态应区分情形,注意把握不同情况,第一种形态适用于存在政治、思想、工作、生活、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存在轻微违纪问题你,不需要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的;存在一般违纪问题,本应给予党纪轻处分,但具备免予党纪处分情形的以及其他需要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情形。不适用于存在违纪问题,应当给予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且不具备免予处分、处理情形的;拒绝执行或者变相不执行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重大决策部署的;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以及其他不宜运用第一种形态处理的情形。同时,应当督促各级党委(党组)加强党员的全方位管理和日常性监督,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提醒、早纠正,推动实现运用当地一种形态常态化、规范化、精准化,防止不用弃用、泛化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