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号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4)苏行终978号
案情
2023年10月,当事人高某系江苏某科技公司业务员,受公司指派自驾前往外地客户处洽谈业务,属于因公出差。行驶途中因雨天路滑、路面突发状况,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导致高某腰椎压缩性骨折。事故发生后,人社局以“单方事故、员工自身操作车辆失误、非第三方责任”为由,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公司亦拒绝配合维权,主张事故系员工个人原因导致,与工作无关。
争议焦点
人社局、公司:交通事故为单方事故,员工自身原因导致,不属于工伤范畴。
辩方:事故发生在因公出差、执行工作任务途中,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延伸,无论事故责任划分,均应认定工伤。
律师策略
律师收集完整出差证据:公司出差审批单、工作对接记录、客户证明、行车轨迹、出差报销凭证,证实事故发生时当事人正在执行公务;援引《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明确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当认定工伤,**不受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限制**;区分“上下班途中事故”与“因公外出事故”的法律适用差异,反驳人社局法律适用错误,提起行政诉讼撤销违法决定。
结果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依法认定高某所受伤害为工伤,当事人依法享受全部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要点
因公外出履职途中受伤,不适用“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制条件,与上下班途中交通事故工伤规则完全不同,只要因工作原因受伤即可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