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案:无固定期限合同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获支持

原告熊XX与被告福建XX公司发生劳动争议,熊XX要求多项赔偿。冯从福律师作为被告委托代理人参与案件。法院最终判决被告支付原告2013年7、8月工资、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经济补偿金,合计70517元,并在15日内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保转移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劳动争议案件中,存在不少法律误区。很多劳动者认为只要在单位工作一定年限,单位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必然能获得双倍工资差额,且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就一定能拿到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双倍经济补偿金。然而,实际法律规定并非如此简单。

本案中,原告熊XX从1996年10月27日起在被告福建XX公司从事门卫保安工作,双方签订过多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从2013年1月8日起,原、被告未签订书面合同。之后双方产生劳动争议,熊XX提出多项诉求,包括支付工资、满勤奖、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加班工资以及办理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等。

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的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拥有丰富的执业经验,擅长刑事辩护、合同事务、交通事故、建设工程等领域。在执业以来,他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冯从福律师还是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宁德市律师协会律师执业权益保障委员会主任、宁德市普法讲师团成员等,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中,冯从福律师为被告公司进行了多方面的法律分析和应对。对于原告主张的2010年3月满勤奖200元,根据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被告只负保存工资发放记录两年备查的义务,因此不承担2010年3月份工资发放情况的举证责任。冯律师指出,原告出示的证人证言无法证明被告扣发满勤奖的事实,最终法院未支持原告这一诉求。

对于未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问题,冯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虽然原告在被告处连续工作10年以上,但2013年1月8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原告未提出或同意续订劳动合同。不过,法院根据相关规定认定被告应当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被告在2013年8月23日前未签订,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冯律师通过对证据的分析,最终确定被告支付的二倍工资差额为20691元。

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方面,2013年8月23日被告与原告签订劳动合同,原告拒绝签订,被告终止与原告劳动关系。冯律师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原告的行为属于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但法院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经济补偿金44370元。

对于原告主张的加班工资,由于原告仅提供2013年7、8月的值班表,未提供2011年3月至2013年6月2年3个月的加班证据,且无法证明被告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而不提供,法院未支持原告这一诉求。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等规定,被告应当在15日内办理原告的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建XX公司支付原告熊XX2013年7、8月份工资、不签定无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终止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合计70517元,并在15日内办理原告人事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通过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劳动争议中,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需要准确理解法律规定,避免陷入法律误区。冯从福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为被告公司在复杂的劳动争议案件中争取到了合理的结果,也再次提醒大家要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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