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4-07理念 从republics到蒂迈欧篇 弗雷格1-2

  1. “1神的存在基于的是本体论信念:存在本体。
    2神的定义:全知全能的存在者。从全部知识全部能力这个性质到存在者,已经是这个推进。这个推进需要合法性审视。就像自然规律作为物质无知不觉而总是没有例外地服从的东西,可以仅仅谈论自然规律而不把自然规律作为人格化主体的作用。知识和能力,分别是认识论和本体论。可以把它们的内容单独抽出来作为现象世界起作用的机制,而搁置任何人格化主体的考虑。
    3全知全能,作为界定神的概念,它们还是不满足性而非满足性的有限项的集合。不满足的概念基于逻辑,其和集合之间存在不满足和满足之间截然划分。它们总是不能给出某个对象。所以,基于定义本身的不满足性,它并不能作为对象的合法定义
    4我们能够从神的存在那里得到的所有教益,不过就是用以定义它的性质的分有:从全知全能中确定基于知识和能力之内行动。全知全能作为外延,其概念的其内涵就是知识和能力。这个概念是一个不满足性的而非满足性的。

你补充的对。请基于逻辑给出合理的反驳

  1. “对于最后一点,有限外延才能合法地谈论对象。我基于有限外延不是做刻画对象的性质,界定某类对象,而是要确定指出对象。
    所有自然数的存在没有问题。可以谈论。我只是反对基于所有自然数的对象化进一步判断其性质,比如最大的那个”
  2. “继续反驳我的澄清”
  3. “我进一步界定性质。我把红的,属于概念的数是5,称为具体的性质。而把无限这种性质看作非具体的。因为,数上的无限恰恰就是集合作为概念的不饱满。而饱满和不饱满的区分正是我这里首要做出来的界定。
    存在作为性质和具体性质之间,就是这种区别。存在是二阶概念。我讨论的性质是一阶概念”
  4. “回到不饱满的概念,比如 是红的。其外延是任何处于其下的对象的集合。这个集合的项不可穷举。但是我说其外延存在时,这就是讨论的终点,死胡同。它不再带来任何进一步有意义的结论,除了回到这些对象之间的共性,是红的,这就是回到概念的内涵本身了。
    这和说小于10的自然数不同。后者在可以说他存在之外,还可以接着说属于这概念的数是9。自己穷举9个个位数给出这个集合。给出一个集合和断言集合存在不同。前者蕴含存在的集合的内容。存在命题却不蕴含断言存在的东西的内容”
  5. “你前面说比如全部自然数作为集合,可以谈论其无限大作为数目上的性质。
    无限大作为性质,不能作为区分全部自然数和全部大于1的自然数之间的区别。有别于小于10的自然数,属于概念的数是9。9是一个具体的数。减一个是8,它和减一之前的9有区别。
    无限,全称命题或全部,这种命题,在逻辑上需要区别对待。理性的误用往往出在对于它们的不当处理上。这里存在逻辑上的不同”
  6. “善基于本体论信念,它是超越的 自同的,都已经蕴含于信念之内了,作为本体论的逻辑位置的界定本身了。我否定的是善如何推理任何具体的理念比如三角形的有限步的完成。在上帝作为造物主那里,创世纪作为逻辑预设。但是他具体如何造物是没法设想的。不像人类的行为遵从规则和步骤把事情做出来,基于落到实处的行动上。”
  7. “关于本体论的善 造物主的神 其存在,基于本体论的信念,它们作为本体是一回事。在信念中,它们存在。但是,本体存在是一回事,对于本体的认识是另一回事。我们谈论本体存在时,基于信念就可以这么说。基于无限存在者 终极原因 本体的信念。但是谈论它们的性质,像谈论这个苹果是红的,酸甜,这样给出具体经验的勾连,是不合法的。这个苹果是红的,有赖于不但这苹果本体上存在而且它已经被给出来了,为概念的刻画提供本体上言之不尽的锚。仅仅停留在存在的信念的本体,它还并没有给出来。给出对象为概念的经验使用提供无尽的锚。
    区分断言对象的存在和给出对象。
    三角形理念可以基于到定理的推理充实其内涵,让理念活起来。理念的存在就像仅仅给出三角形的定义而没有任何到定理的推理,它还是空洞的。
    存在可以基于逻辑界定。内容则需要更多细节,需要对象或材料上给出来为前提。
    本体的存在可以基于逻辑界定。而且这里还要区分知识和信念。本体论中脱离上下贯穿时那个绝对本体,其存在基于信念。三角形理念作为可通达诸多定理的推理的富于结论的本体,是知识。
    要区分作为知识的本体和作为信念的本体。它们的逻辑配置是不同的。后者比如笛卡尔那里对于神置于不勾连日常的吉祥物一般的东西。前者比如几何公理基于确定推理蕴含定理,承重看作其结果的东西,作为世界的承重构件。”
  8. “柏拉图说善就是基于辩证法的学习而去领会的对象。从这里揣摩柏拉图的辩证法和善的界定。善在此应该就是一种从有限或具体的经验到本体的上升阶梯数量的无限上那最后一步。那一步基于中间台阶的无限和对其内容的无知怎么能够合法谈论?
    有别于最大自然数对于自然数序列基于加一构造出来对于定义的违背,而不合法。不存在最后一步。而本体论信念中,任何东西都有原因,并不蕴含原因的上升序列预设有无最后一步。就柏拉图的理念论,则是以善作为那最后原因或本体。
    基于三角形的经验,定理,上升到定义,通过审视三角形的界定和定理之间的推理关系,同时也在界定三角形的定义本身。那能作为条件带来三角形所有定理的推理的东西,就是关于三角形的定义。虽然三角形的定义看似基于直观认识论上直接可得 三条直线在平面上围合出来的闭合图形。事实上,三角形的定义在理知上是深刻的。直观上的简单倒似乎有点偶然。几何中两点一线,两点间直线最短也具有一样的性质。
    柏拉图通过对结果上最后的统一的要求其回应落到一个理念上。这里是理性基于逻辑自上而下提出来的要求。辩证法就是一种自上而下的运思。就像解决问题时首先做的审视问题本身分析问题界定答案所处于的从问题给出出发所给出来的一个类之下。这时,还不强调这个自上而下的类补充它的质料在现实给出来的可能性作为有限项的集合,它是自下而上的。柏拉图的理念论在于忽视这自下而上的升起。而错失了上下相对的交集作为统一的being的给出的契机。单单自上而下的审视,基于逻辑自觉上的缺失,而使得对于顿悟 灵感作为某种非理性不可描述的东西的依赖。”
  9. “关于公设的直观上简单而理知中深刻。这里可以看作公设作为基底,本体,其选择有两个要求。
    1直观的简单,使得自身自明。或者至少减少条件作为假设的数目。
    2它要富于结论,作为复杂多样结果的构件。深刻在于理知上作为构件基于逻辑的建构其结果的丰富。能勾连事实和经验,富于解释力。
    几何公理作为几何系统奠基的基底,其自身简单是先天的。基于定义作为本体论的要求而决定下来的”
  10. “善作为本体论,也应该具有这两点。一方面,它需要作为人的生而有之,存在于日常的某种直接给出来的东西。另一方面,它要富于结论,作为构件参与生存的构造的构建。它不是神秘的。
    并且,线喻四分的思路,不同划分的东西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区别。善作为线喻之外,必然超越于描述性理念和操作性理念。那么,审视日常,这就是求知欲统一的机能或本体论信念,和作为统一的方法论的辩证法。它们作为自上而下的要求的发起,以及基于要求自上而下方法论的先天确定。本体论就此回到主体的知识问题。
    柏拉图的善 笛卡尔的上帝,基于主客体作为根本不同的东西,它们之间的统一需要本体论承诺的那个背书者而提出其必然的存在。这时,考虑的是知识得以可能的本体论承诺作为必要条件。还没考虑认识论内部更多细节。
    康德的物自体 我 上帝,归于不可知。而专注于经验界限之内讨论知识。这就是康德的二元论。
    讨论柏拉图的理念论,首先要理解柏拉图的本体论诉求,而自然地引出其理念论的要求。至于他有没有说清楚,是基于这个题目下的工作。这种自上而下的约束来理解哲学家的著作,基于问题意识的锚定和其作品作为对其回应而非看作离开问题意识的无节制或缺乏规范的演绎。这样有助于界定作家的工作的起点和终点,目的和达成的结果”
  11. “柏拉图的善神秘,是必然的。它体现了统一主客观的本体论的要求。但是主客观之间的鸿沟不可弥补,其神秘就是必然的。这里有一种知识要求完备就不可论证,可论证的都不完备的情况。
    柏拉图的本体论试图作为同时可认识的,又是勾连本体的客观性。
    这里似乎含糊。没有笛卡尔的上帝作为知识得以可能的本体论承诺角色那么清晰。上帝作为一个行动者。而笛卡尔的善其实更宏大,它紧密勾连辩证法,而非和辩证法断裂。而辩证法作为某种自明的逻辑,是认识能力而言的本体,主观方面最确定的东西。不是主体对于主体行为这种之间更本不同不相干的东西之间的关系,而是,善作为思其内部形式的东西所直接勾连的东西。”
  12. “柏拉图的知识,和世界之间,是否还是类似维特根斯坦的基于图示形式的相等而自明地勾连的关系?其本体论,既是世界的,也是我的知识的。但是柏拉图并不讨论理念和世界之间区别,反而,可思理念本身作为可见世界的本体。这里,主观思想仅仅在真假问题上被关注,而非虚构的怀疑上被关注。而笛卡尔担心的主要还不是真假而是虚构:对象更本不存在,我的观念只是幻觉。笛卡尔并不那么考虑观念系统之内系统一致性,而是观念和世界之间的勾连协调”
  13. “柏拉图的理念论称为本体论,笛卡尔的我思的存在看作知识论。本体论不怀疑本体存在,关心本体如何认识。本体存在作为信念。笛卡尔怀疑柏拉图没有怀疑的本体本身作为客观世界在我的观念之外存在。”
  14. “笛卡尔的工作,在柏拉图的框架里,位于可见世界的划分中客观事物和主观表象之间的勾连协调的统一里。而柏拉图的工作对于这点一带而过,主要工作位于可思的理念层面。理念作为可见世界的本体,这大体作为一笔带过。主要是理念的工作机制,理智的运用(理想城邦的构建),如何上升到辩证法运用的产物比如灵魂的正义,以及接着向上到善本身。”
  15. “柏拉图的灵魂之内,好胜和勇敢,欲望和冲动,求知和理性作为对于知识的服从,三个层面都存在意愿和行动的相对相应。我设想的理念作为本体论,善落到求知欲和辩证法作为方法论的践行一体两面。这种两分在柏拉图那里已经有体现”
  16. “关于理念的直接给出。
    柏拉图线喻四分的想象,把想象作为关于客观事物的想象,可思理念作为本体,线喻中的每一种,就其自身分别而言,都处于我们经验日常中。它们就是我们经验本身。
    线喻四分的工作,不只是指出它们的存在。更重要的是配合另外两个隐喻,揭示四分的世界构成,它们之间的秩序。因而,柏拉图的工作不是发展世界构件的材料,而是把既有的材料基于一种理解纳入整体的秩序中。赋予它们各自在世界中的位置。线喻之外的辩证法也是如此。辩证法是古希腊时代文化背景,辩论风气。柏拉图把它发掘出来置于勾连线喻划分跨越式向上认识自身的梯子的位置,作为伦理学的逻辑。辩证法和理念的关系,三角形的定义和基于定理的推理之间,后者反过来赋予三角形定义以血肉的灌输得以成为能统一定理的本体理念,是通过饱满定义使之成为理念。论证为命题作为结论者赋予其真。辩证法有别于向下推理,它是一种自身审视整体的协调统一的眼光,是向上追求自身作为结果统一自身的原因或本体的契机,基于一种审慎权衡的原则。辩证法和本体论之间,先天处于目的及其方法论的梯子之间的关系。
    回到理念的简单性和先天性。
    1本体论的定义,就是多向一的归因。一简单
    2线喻四分之中每一种都直接就是我们经验的材料,不是从经验之外被给予。但是对于缺乏中文思辨传统而言,倒是存在一种文化的异质性构成对柏拉图的理解的真实困难。但是近代随着自然科学的发达,文化中即使乌托邦也还是使用一种工具理性的使用,它还是理智直观的实例,虽然其时代背景的条件判断不对。对于柏拉图的理解没那么不可能。但是明显比古希腊读者阅读理想国困难。
    3善作为最大的本体,其在认识其内容之先可以断言简单性。这基于本体论的定义。并且,它就存在于我们的日常隐秘处。如同草地里一片草叶子,在目光朝向他之前,泯然于众。只有基于认识到其逻辑中的地位,把它发掘出来置于本体的位置,保有这种眼光的自觉,发现它,就是可以的。就其自身的存在并非被新造,而是日常经验之一。
    作为本体论,其存在。现在是认识论上把它认识到。而认识的方法,就是辩证法先天上溯的性质,用作朝向它作为最上面那一个的眼光。善的存在基于本体论预设基于本体论的信念本身。真正富于结论的不是其存在,而是其存在具体对象性给出,给出其内容。这是试图从一条线索从多到一的向上。一旦发现出一来,就能作为轴心的给出类比公理的界定向下推理任何定理,而非局限于认识它所依赖的那条路径中那一个真理。两点确立一条直线,其成果是从两点作为它们属于的同一条直线的确定,向下这条直线上所有点都被给出来了。以及进一步,整个几何定理系统依赖若干这样的公理可以推理出来。(是若干还是这一个,我忘记了)
    4柏拉图把善归于前世的回忆,基于唤起。唤起有别于分析的连贯。如果把前世回忆作为自身经验基于辩证法这眼光下的发掘,唤起某个经验,把它置于本体论地位的隐喻,可以回避神秘”
  17. “本体基于推理以勾连解释经验为自身存在的使命。一个本体论的理念如果没有这种对于多的解释统一能力,就算不得本体了。同样,仅仅谈论一个本体其存在而搁置其对于在下的东西的勾连统一,它恰恰就是本体论的信念本身,而非这个本体在知识中的给出。
    柏拉图把善看作向上认识到后向下运用,原理上对。但是这里不是一个经验命题,需要善的内容的给出或定义的给出,而是,这里“善”作为指称本体的代词,思含义并没有基于名称就给出。它其实是一个摹状词:实体a,它是超越的存在,只要认识到a,就要基于a的内容作为轴心或本体作为条件做向下推理,它作为自上而下的结论的定理或先天命题又作为勾连经验性的本体论承诺。这里,a的内容始终无需指出。善只是指出本体论在逻辑上的定义,就是柏拉图对于辩证法的描述,发掘它,把它作为思的绝对原理,在向下推理中没有例外地运用,以其运用为真理的形式要求。”
  18. “善的定义始终没有给出。柏拉图说理念不是定义。问题在于比如三角形定义不是三角形理念,但是三角形的定义作为关于三角形的定义的推理的条件,不能离开定义。三角形理念不是三角形定义,在于包含者定义,但仅仅定义本身不够,还是賦加但定理的推理为血肉的饱满,产生理念三角形。在善,也是如此,需要其内容上的定义,然后基于定义作出诸多具体理念的推理,才算完成了前面的给出。这样,善作为同时负责所有理念的本体论过全部必要条件,它自身又是简单的,并且柏拉图说它可以领会。它就是日常经验中的,即使是罕见的,或只有在未受工具理性的规训之先理性之天然的存在样态。比如人的天真 好奇心 求知欲,具有一种直接朝向本体的倾向。虽然彼时还缺乏线喻中不同区分的辩识。但是理智直观或目的之后的工具理性会反过来规训人的理性,削足适履。童年的好奇心会在工具理性的经验里受到损害。看看成人沉重的肉身混浊的眼睛就能直观这一点,好奇心近乎泯灭。看看自己的孩子,感到对其活泼旺盛的精力难以招架。好奇心对他已经异质化成为负担。负担正是工具理性对于认知作为目的的态度。而在于求知欲里,认知恰恰是动力本身。”
  19. “善没有定义的情况,以及这没有界定的善,恰恰构成本体论其存在的逻辑的阐述。把本体论置于多和一的关系之中作为轴心的一这普遍性命题的谈论。而非作为对于最高的那一个独有的性质的谈论。类比所有自然数这个概念,把它看作对象,并没有任何超过自然数这个概念的内涵之外更多性质的可能给出。因而,对象化它没有意义。善就此而言,柏拉图试图对象化它,想把它界定到可以领会的一个对象,但是就其对象化之后的成果或造成的后果,并没有超出本体论作为苏格拉底之先就已经存在的东西,任何本体论作为理论要求的向下解释世界的普遍要求,这之外更多的东西。基于辩证法,也只是说出来了作为绝对原理的上下而求索的普遍用法,无关任何善的具体内容造成科学命题那种万有引力发现或不发现对于后续科学进展具体的实质性的影响。但是,柏拉图把善作为本体论,并不满足于作为普遍命题或分析命题的哲学命题逻辑,而是类似科学命题的对经验负责并且还要比物理命题更高的实质性。基于柏拉图的理论上的雄心,其最后落到实处时,善的神秘化是不够成对其雄心的支撑的。如同在最需要钱时只得到口头上的支持,饿着的肚皮不会被画饼所饱足。
    仅仅指出善存在,对于柏拉图是不够的。对于我倒是够了。我可以接受一个认识论之外本体论的存在。但是基于辩证法作为知识的梯子,我已经使自身基于求知欲走在朝向知识的路上,虽然对于知识的尽头是什么无知,并不妨碍辩证法它同时作为我的认识论的方法论,也是宇宙本身运转的脚步,而把有限的知识就已经基于对多的统摄而不依赖于善的认识就是知识了。真理并不以绝对真理善的认识为条件。而是有限性材料基础之上的论证就构成了真理”
  20. “就此而言,类比弗雷格说,真不在句子的语音序列之内,真是逻辑而言,对于善,也可以顺善是逻辑本身,而非任何实质性经验的判断或不是综合命题。”
  21. “如果保留善的实质性存在,留给人的就是向善本身,就是求知欲。向善和求真是一回事”
  22. “人类要求的不但是本体论,而且是可知的或作为知识的本体论。但是本体论本身并没有预设其可知或不可知。本体论的存在作为信念是预设。本体论的知识恰恰已经不只是本体论本身,而是基于知识基于我的认识而言之内的东西了。强求知识作为本体论的条件,是对于本体论的阉割。这是为了信念保留其合法性地位的时刻。尊重信念。
    那么信念的合法性基础何在?需要么?我可以说基于求知欲作为我的存在的逻辑预设,说本体论的存在信念基于逻辑必然。但是对于信念的任何具体内容,并非先天合法。信念的存在是一码事。信念的内容并不基于信念存在的必然而一并无需客观性的支撑。一旦信念涉及客体,那么其内容就要受到基于客体方面的必然律而要求的一切审查。这里有点近于维特根斯坦的可说的有说清楚的责任”
  23. “日常一例。
    我允许你对我提一个要求,并不就是我允许米提任何要求。这个要求的说出本身已经植入语境文化中的界定了。任何超出这界定的边界,会呈现荒谬的效果”
  24. “从我们的经验而言,我们谈论本体论,也是基于存在指出本体论。本体论的存在作为信念。
    那么在本体给出之先作为信念的其存在和作为知识的本体,区别于,后者作为多和一的相对关系基于论证给出其勾连,从而作为知识。这里,信念看作对求知欲的回应。信念的意义在于其作为方向和眼光带来现实中认知的富于结论的成果。类比几何中的辅助线,基于能够促成论点的论证,而有意义化学反应中的催化剂作为媒介促成反应的分步推进,而有意义,有别于其不存在。本体论信念,求知欲,基于能够造成的伦理学的逻辑的揭示,线喻四分 日喻和洞喻所揭示的生成世界的逻辑。它们作为勾连经验日常的东西,对其认识造成知识的自觉和方法的揭示,是有意义的。
    在代数里,就是假使存在a之后,能够得到关于a的一个真命题。然后基于命题的真反过来通过概念或逻辑界定对象本身。这使得对象的存在预设有意义。

另一点。哲学命题或哲学的逻辑,它作为我们知识的逻辑框架,是真的一侧。另一侧,则是关乎客体方面的真实。两侧的衔接,构成知识。线喻同时基于秩序揭示了不同事实的存在。只是我们在经验中更多原始地或习惯于主观方面的经验或感知层面的真实,忽视本体论的或理念的真实,逻辑又是理念之为理念的本源,更真实的本体”

  1. “代数的例子里,关于代词的一个代数句子的真不是基于代数本身的推理的结果,而是基于语境给出关于这个代词的一个真命题。没有这个代词的指出,这个命题就无从构造。这是算数和代数之间的区别。后者把数学里的算子基于命题平面化的描述出来。前者算数中需要困难很多的一种对于结果的在现象(代数句子)给出之先直接进行算子的逆操作。算数相当于是基于给出代数句子到代数求解结果的表达式。代数的优点在于形式化。给出代数句子后,可以基于命题的形式作出相应解的形式。可以脱离问题本身考察代数命题的类型,基于类型考察其求解的形式”
  2. “但是,基于逻辑界定对象,这点只在作为逻辑对象或抽象对象的数,真之中落实。在别的理念那里,桌子理念,三角形理念,还是做不到的。善试图作为对世界负全部责任又自身简单,这样的目的,其领会是神秘的。
    柏拉图的理念论,把简单定义作为多样结论的条件。在数学里,大体是成立的。几何公理和定理之间的可推导说明了这一点。在作为整个世界的本体论里,柏拉图怎么着手?
    如果从世界作为人的认识所构造的对象,由此客体本身已经不仅仅基于其自身的本体,它同时还是认知存在了。这时,人的知性,求知欲和辩证法就同时作为本体的构成了。世界就此而言不仅仅是认识之外的本身,它同时作为认知实践的操作性的结果。”
  3. “基于概念在描述性和操作性的区分,目的之先的辩证法和目的之后的理智,是不是都可以看作操作性的,它们都是实践范畴而非认知范畴
    另,即使认识的描述性,基于对象判断其性质,这判断本身也是一个操作性:基于整体的东西指出其部分而言的性质?客观性在于整分关系归于对象。但是主观方面基于命题的形式把这个客观的整分关系构造出来。就此而言,操作性作为描述性内在的形式。比如康德的主观方面的知性概念的作用产生出来客观经验。”
  4. “在罗素悖论里,不属于自身 这个构造集合的性质作为操作性的算子。它和前面谈到的几种情况不同。
    这个算子是一个双空位的东西:它不管操作对象,也不管操作结果。
    前面几个例子里。
    康德的知性的总是以感性给出来的质料为操作对象。脱离感性在对象上的锚定,就脱离了结果作为经验的界定,就不是康德所考虑的东西了。
    柏拉图的理智,作为目的之后。其操作的条件,目的作为既已给出来的东西。比如城邦的正义源于城邦的肉身生存的诉求。基于这要求理知随后怎么谋划是为正义。
    而目的之先的辩证法的实例,比如审视城邦的诉求本身,基于人的诸多欲望的存在,审慎权衡选取某一个,使得它作为可诉求中最高的那一个。
    选取任何高过这一个的诉求,基于这一个诉求并非现实,而陷于乌托邦。因为这一个的满足需要全力以赴才能谋得,而非不经意无需设为目的经过以其为目的的谋划的践行就能获得。譬如,如果古希腊背景下城邦之间严酷的生存竞争,按柏拉图看法,生存本身已经是不确定的东西,需要谋划以争取。离开这个目的的享乐,是自取灭亡之道。
    选取任何一个低于这一个的诉求,是对于可以上一步的机会的错失,而愚蠢。譬如,如果柏拉图的城邦,如果为了个体的生存而放弃城邦的存在的逻辑配置的自立独立,战争中不战而降,为了避免伤亡。这作为城邦在形式上的自我降格 某种程度的瓦解。只为了换取奴隶式的生存而非作为公民的生存。相应于城邦上的附属和独立,奴隶和城邦中的公民,是个体而言的目的之别。在柏拉图的正义城邦里,公民虽然处于一种工具理性的支配之下,但是公民身份区别于这个城邦里就有的奴隶,是明显的。这还是一种自我坚忍,还是具有公民的自身主权。个体的公民还是以一种形式的配件参与城邦。而奴隶之于城邦仅仅是毫无分有形式的质料。
    在这审视的上下权衡取舍中,城邦的生存,它诉求的是城邦作为整体的存在或保存。柏拉图始终强调内部的协调统一为城邦之为城邦的条件。大而分裂大而不一,不如小而统一。这是对于城邦的定义的保守。更不用说附属于别国带来独立性丧失,就谈不上自身具有的一可言了。
    这就是对于辩证法的工作机制的描述,它基于现实条件的给出判定目的诉求。有别于理智的目的之后,目的作为被给予的结果。这里的条件本身也已经作为判断本身的东西了。它和目的的选择一并置于同一个整体审视城的审慎权衡之中。这里类似代数句子,诉求的东西本身不确定。条件的全部也有待判断。要预设某个诉求,看看会不会造成条件的东西的损坏。
    在这几个例子里,作为算子或操作性的理性,它始终为经验留出空位,服务于经验目的的规定。有别于罗素的算子。
    但是柏拉图的最后一步,像算子。它从无论任何预设作为有条件者上溯无条件者。并不确定起步的有条件者的界定。这导致它失去了经验的锚定。任何经验的理念,比如三角形理念或集几何公理的两点一线,都不是其最后推出善的那步推理的有条件者。因此,善悬置于基于辩证法对于推理的条件本身在材料上的不确定未给出。
    审视有条件者上溯的无条件者。比如两者一线。需要空间中面概念,需要主观方面思维的操作性为条件。但是,这里是近于康德的分析命题。而非综合命题。绝对真理的界定中,作为分析命题和综合命题就存在分野。柏拉图诉求的是作为综合命题的善。近似于自然规律的物理对于物理现象的经验的本体论。但是柏拉图同时把伦理学作为世界的构成也囊括进来,其本体论在范畴上都很难捉摸。”
  5. “现实作为可操作的,哲学命题可以落在分析命题上。而搁置无限的绝对者的信念。如果说信念可以带来经验中的作用,它们最后还是要落在可操作的东西上。信念最后基于这些可操作的东西介入现实,构成现实。譬如教条。
    但是,比较信念 教条,和真理,需要一个工作:
    它们不但是形式上区分,还是实质上的区分。就是把可以说清楚的说清楚的意思。一个命题如果实质上可以说清楚,可以基于论证证成或证伪,那么它就不归于信念。除非把真理的本体论本身看作信念,模糊信念和真理的区分。”
  6. “善的信念或领会,其全部成果不过就是向善求真,统一的诉求的自觉,以及对于论证的自觉以及基于论证的可能性而对信念和真理作出区分的自觉本身,自觉理性的界限知识的界限。
    基于统一的诉求自上而下,有些朴素而不可论证的直觉,可以作为信念。形而上学预设。这是不可说的领域下朴素的直觉。
    请问,基督教里对于神的直接沟通而非经过中介如教士阶层,算这种朴素的直观么?
    我考虑的朴素的直观,还是伦理上维特根斯坦在信件里提到过的友善这种。”
  7. “这里是不是可以看作本体论诉求,和信念的存在,具体的求知求真,包括柏拉图的善,都是作为对其回应的东西。
    如果这样,就使得善本身也作为操作性的产物,虽然其自身客观。类比主观表象和客观经验之间的关系。
    弗雷格说思维是主观的但是思想是客观的。是不是同一种意义而言?”
  8. “对于世界是可知的,这句话值得惊异,的分析。
    世界作为任何多它们之间先天的存在统一。这是不可知的。而我们基于具体的经验探究其原因,其设想基于可论证而说这些经验是可知的。这就对于世界存在两种界定。一种是作为无论任何材料的整体统一的存在,先于其轴心或本体论的原因在内容上的指出。另一种是基于有一能一的东西说它们可知。这样,世界作为知识的集合,它们以知识为共同的性质。
    从本体作为主体认识中设想的对象而言,它们存在于我之中,基于我的或者信念或者知识而展现自身。我们说本体论,其客观性还是处于主观构建之内。
    所以,世界是可知的,其惊异在于用知识的立场来处理信念对象。这里存在逻辑的偷换。”
  9. “世界作为无限的集合,全称命题,其本身需要基于逻辑先给出界定。这一步是必要的。不然,存在基于不同逻辑或概念出发其外延的无限者,这些无限者之间的界分就需要回到构造它们的概念本身的界定”
  10. “宗教上不同哲学家对于神的理解的不同,就是基于此。看似都在谈论无限者,但是不同哲学家基于各自逻辑就其逻辑下的无限者,其实谈论的是不同的东西。但是又存在基于绝对的那个本体论所指的同一。由此,逻辑本身之于本体,有如经验命题中基于概念的不饱满对于饱满对象的刻画,逻辑对于绝对本体而言,是后者的部分构成的性质”
  11. “无限者基于无限在名称上的同一,会使得基于不同逻辑和概念其外延的实质上的不同相混淆。如同平行线在无穷远相交,这个结论反过来作为前提推理经验中的结论,就会带来有限经验里平行线不想交这个定义本身的否定,”
  12. “这里揭示一点,就是不饱满的概念其外延作为对象,有别于有限项集合作为自身饱满的对象。前者不能对象化进一步带来性质上新的认识,就是基于概念和对象之间基于饱满性和不饱满性之间截然划分。而算数基础里对于数基于概念的外延或集合的谈论,基于的是自身饱满的可以为对象谓述或者说它根本上自身就是饱满的对象的情况:概念外延这时作为有限项集合。”
  13. “柏拉图的善,就柏拉图的理论目标而言是饱满的对象,但是就其作为逻辑(辩证法的上溯)而言,是不饱满的无限者。目标和方法之间存在裂隙。”
  14. “算数基础基于逻辑给出数,其中概念的外延作为饱满的有限项的集合,是成立的。

后期弗雷格在算数基本法则中的形式系统,包含了公理5和6作为基于内涵定义的概念和基于其外延定义的集合之间的相应关系。罗素悖论攻击了这一点。这时,基于概念似乎并没有规定其饱满或不饱满。罗素攻击的,是内涵和外延之间的相应。罗素基于的概念的性质,不属于自身。这个性质是操作性的。就是说,它本身作为一个可以每次操作一次的算子,自身作为实践意义上的构造,而非描述性的性质。前者基于原理造成一个东西。这个东西在这个操作之先不存在。是这个算子的操作造成了这个对象。而描述性概念中,其对象在概念的描述之先就已经存在。描述行为并不影响客观对象的存在情况。
罗素对于概念不做类型限制。这里并不涉及 是红的 这种概念的外延的无限,而是涉及概念的操作性带来其外延本身的客观常在。概念的操作造就了对象本身的变化。
但是,只要对于概念的描述性和操作性基于认识和实践的区分,在基于描述目的的逻辑主义里,这个对于概念的界分局限于描述性概念来作为逻辑前提,是合法的”

  1. “弗雷格基于什么考虑不满足于早期算数基础的工作,要转入后期的逻辑主义”
  2. “弗雷格基于概念和对象的严格划分,有别于算数基础中概念作为有限项集合的满足性用来引出数的谈论。弗雷格后期基于概念的严格的不满足性,怎么给出数的?”

74-78补漏
74
与概念g等数 这个概念
按传统的概念的界定,处于概念之下任何对象作为项构成的集合,称为这个概念的外延。它是与g概念等数的 e,f,等等作为项构成的集合。这里,补充 与概念g等数 这个概念的,是概念。这时,考虑概念基于外延定义和基于内涵定义之间的相应关系,它们实质上相同。这一组概念的集合,作为基于外延的定义,它们是无限项,相应到基于内涵定义时,就是指出诸项之间相同的东西。这就是前面诸概念的集合作为 与g等数 这个概念的外延,这个概念内涵上的定义就是外延诸项之间相同的东西,这就是那个数,属于g的一个数。
这里涉及的是,概念在内涵和外延上两面一体的界定。并且,基于概念的饱满或不饱满,相应于饱满的情况,是有限项集合作为这概念的定义。比如这房间里的人,假使房间里有a和b,那么概念基于外延界定为{a,b}。
相应于不饱满的情况,是诸项之间相同的东西的指出作为对于相应于这无限项集合作为定义的概念的性质。这个性质就是存在某个数属于它们任意项,或者说:…是属于g的那个数。
与g等数 这个概念 的外延,外延在此提供一个眼光,如同指出这个苹果:它的颜色。
等数这个概念的巧妙在于概念之中在具体数的指出之先就先把作为概念或作为范畴的数给出来了,基于一一相应和等数之间必然的联系。等数这个概念指出来的是作为概念或范畴的眼光,结合g,则进一步确定下来具体的某个数。
这里转换的要点,是概念的内涵和外延之间的相应联系。
那么第五公理为什么存在罗素悖论指出来的漏洞?
回到 与g在数上相等 这个概念。注意,…与…在数上相等,它存在两个空位。但是,基于相等这个关系,只要补充一个空位,补充另一个空位的东西已经受某个集合之内的项所规定。并且,这里重要的是属于g的数还是属于f的数,它们是同一个数。

联系弗雷格之前可以为对象所谓述的概念,比如这个房间里的人,比如有a和b,那么这个概念可以表示为集合{a,b}。可以为对象所谓述,对象是满足的,不能用以谓述别的东西。只有一种情况,在意谓相同的情况下,对象可以谓述别的东西。因为,说对象可以谓述别的东西,完整的表达是:别的表达式和名称意谓相同的对象。在数学上,则是不同关于数的表达式之间的相等关系。

相等关系的特殊在于某种自指的性质。与g等数的 这个概念实质上是一个相等关系。补充相等关系的任何空位的一边是g,这时处于另一个空位上的东西的指出已经不重要了。处于这个关系概念之下的任何项,都基于属于它们的数的相同。这个数就是补充这个 与g等数 这个概念的空位的任何概念所构成的集合,与g等数 这个概念的外延,它具有概念在内涵上的规定相应。这个内涵的规定就是属于g的数作为这个外延的诸项之间相同的东西。这时,可以看到为了界定这个概念的外延其基于内涵的规定,没有必要去具体给出概念e f。直接指出属于g的一个数就是了。与g等数 这个概念的外延,它就是属于g的数。这里存在自指,只是这里的自指是相等关系,它指向自身的某种性质。这自指恰恰构成描述。
而罗素悖论中的自指使用的算子,总是指向自身之外造就新的结果的东西。在功能上是构造原来之外的东西。
因此,描述性可以作为弗雷格理论之内的条件,基于其工作基于 与概念g等数 这个概念 为材料的使用。从而基于定义就把罗素悖论的算子式概念排除出去。
这么考虑,成立么

75
从74开始几条在统计里漏掉了

形式化是要给出某种符号系统么?使得所有的定义都在若干符号系统的命题下,而关于外延的自指的描述性或构造性,没法基于符号系统表示,困难在此么?

76
一一相应和在数上相等之间,是不是就是概念的外延和内涵之间的关系,而可以彼此通约?更确切说,这里,一一相应是基于一个操作给出来的结果。把它看成基于实践上的理念(在数上相等)所可以预见的结果。

77
弗雷格的问题在于,第五公理在按 与g等数的 这个概念 作为实例时,没有问题。但是按罗素悖论所举的例子 不属于自身,不行。但是弗雷格的公理五要作为普遍逻辑或先天逻辑的给出而言,要为 与g等数的 这个概念的外延能够通约划归于属于g的数 奠定其成立的逻辑上的预备。因而要求公理五是普遍的。

78
只要有一个概念证伪公理五,它就没法作为逻辑前提为 与g等数 这个概念在其外延和内涵上的通约操作奠定基础,对么

  1. “与g等数 这概念,属于概念和对象截然划分里不饱满的概念。虽然概念g比如十进制的个位数,是从0但9基于加一关系的10个数的集合,它作为饱满的。”

  2. “如果概念g不饱满但是其外延作为有限项集合饱满,那么基于公理五外延和内涵之间可通约化归,这不满足的概念和饱满的外延怎么合法通约”

  3. “概念的不满足性,指的是其作为内涵,其外延作为内涵的相应,是弗雷格对于涵义和意谓的划分两者之间的关系么”

  4. “弗雷格把概念的定义和其外延看作一回事么?可以基于概念的外延来谈论这个概念”

  5. “但是 与g等数 这个概念的外延,就其本义,应该是那个处于这个概念之下的东西它们的集合。就是和g在数上相等的诸概念 f1,f2,…。
    而弗雷格说 与g等数 这个概念的外延 是属于g的那个数。这里有跳跃。
    属于g的数可以看作和g在数上相等的诸概念 f1,f2,…它们所构成的集合的性质:使得这个集合被构造出来的原因或定义,存在一个数,共同属于它们,这个数就是属于g的那个数。因此,g在数上相等的诸概念 f1,f2,…所构成的集合可以在作为其数为属于g的数而言,受到定义。
    因而,属于g的那个数,是与g在数上相等的诸概念 f1,f2,…,它们构成的集合作为 与g在数上相等的 这个概念的外延,这个外延的性质。它自身可以看作概念,或者抽象出来自成对象。但是,直接说这个数就是 与g等数这个概念的外延,不妥当”

  6. “当他规定数就是这个外延时,那外延这个概念,原来的用法,把 与g在数上相等的诸概念 f1,f2,…构成的集合作为 与g在数上相等 这个概念的外延,怎么处理同一个外延的不同理解或不同用法”

  7. “对于同一个集合存在给出两种理解或用法,是不是就是我前面的疑问:
    弗雷格把概念的定义和其外延看作一回事么?可以基于概念的外延来谈论这个概念”

  8. “我可以把一个诸概念的集合,基于诸概念之间等数,而说共性上拥有这个数。拥有这个数作为这个集合的性质,它恰恰就是集合中诸项(拥有这个数的概念)被统摄到一个集合中来的原因。因而,它可以看作这个集合作为这个性质的外延。这个性质自身抽象出来就是这个数。弗雷格是在这个意义上谈论集合和数的等同么?
    我前面的疑问:弗雷格把概念的定义和其外延看作一回事么?可以基于概念的外延来谈论这个概念
    其中概念 和g等数 的外延所构成的集合,它同时作为 在属于g的那个数上相等 这个概念的外延,它和属于g的数 之间,作为概念的外延和概念本身之间的关系,而提出问题”

  9. “这里,与g等数 这个概念,其外延是 与g等数的诸多概念,这些概念构成一个集合,这个集合进一步可以为 属于g的数 所定义,因而这个数作为定义自身产生一个概念。从 与g等数 这个概念 到以这个数所规定的概念 到这个数本身的指出。
    这个推进中,
    1基于 与g等数 指出其外延。这是操作性的一步操作。
    2这个外延作为集合,存在性质:属于g的数。这是描述性的一步。
    3把这个性质抽象出来,不再置于作为另一个集合的性质,而是自成对象,这就是指出 属于g的那个数。
    这里抽象作为操作性而非描述性的。
    数的定义的给出方法中存在操作性,但是定义需要总体上作为一种描述性,怎么解决?数的定义作为操作性行动的描述?”

  10. “弗雷格的算数基础的描述,和后期基于符号系统形式化的工作之间,是目的和方法之间的关系么”

  11. “弗雷格的工作,整体上是一个描述性的任务。体现在从 与g等数 这个概念到 属于g的数 的揭示。后者可以看作前者作为操作的规则,因而这里存在一种基于自指的操作但是这自指恰恰构成了对于前者的成因或本体的揭示。指出来的是前者的成因,而非离开前者之外任意的东西。类比基于实体指出其属性构成的事实是描述性的。”

  12. “似乎欧陆哲学 偏好操作性,英美好分析或描述性”

  13. “柏拉图的政体从王治开始,但是基于被统治者基于统治理念的认知之下的同意,必然走向下之路。这是知识从知识分子专有,向普通公民共有的过渡。如同光开始只照到知识分子,使之获得知识,到照进公民,使公民获得智识。向下的路,在论证于政治中体现为公民基于知识或信念的同意,就个体之内,体现为知识并非欲望之外的东西,而恰恰要落脚于欲望的处理,奠基于欲望,它就是求知欲作为诸多人性欲望的协调统一的操作。求知欲操作的产物,知识之于欲望,并非欲望之外的东西对于欲望的统辖,恰恰是诸多欲望之间基于辩证法的整体审视的审慎权衡之下达成的协调统一。知识之于欲望,一作为统一之于诸多,只是一个形式和质料处于嵌合中的构成性关系。
    逻辑或辩证法,因而作为一种回到事情本身自我生发,涌现,而非外力的作用。它具有自指的功能。可以用生之力来描述它。生死构成问题,作为中文对于:to be,or not to be,is a problem。的翻译,是恰当的
    这时,在灵魂,就摆脱柏拉图在理想国中知识分子之外公民或者作为护卫者的灵魂作为激情主导服从于外部的权威和威权,或者匠人的灵魂以单纯的节制自身欲望为美德,而服从外部的统治。护卫者的激情对于城邦的正义,类比语言游戏的参与中遵从规则时不做伦理判断。匠人则在整体的政治参与中仅仅在命令/服从的语言游戏中参与,仅仅是政治的接受者。它连政治游戏中的规则的内容都不存在认知。遵从规则还需要认识到规则。那时护卫者的激情的职责。何为恰当或正义,仅仅归于知识分子专有。
    向下的路是理念的宿命,逻辑配置。首先是辩证法本身。一旦认识到辩证法作为方法论作为绝对原理立法,就只以思维推理中运用为职责或使命。辩证法的向下的路在于勾连世界。无论世界秩序中向下推理还是向上项善。这带来政治和个体灵魂之内,基于论证落到实处奠基于接受者的地府之行。”

  14. “对于自身的目的,基于认识到自身的需要给出。需要基于诸多欲望的审视审慎权衡的统一诉求之下的选取。辩证法作为这整体上审视的审慎权衡的统一的达成的方法论。因此,目的作为基于自身认知的揭示和唤起,并非莫名其妙偶然的外部规定的被给予。唤起公民在灵魂上的存在的自觉。求知欲和理性随同激情和肉身的欲望,它们都作为灵魂的合法材料,要求自身合法地位。这合法性要求就是求知本身需要处理的任务。因而,理念之为通透自明的性质,基于论证而具有。论证就是论点基于论证的逻辑落脚论据的整体结构,一个站得住脚的论证,它总是通透自明的。只是在实践领域,辩证法作为操作,但是服务于描述性的结果上的统一这个目的”

  15. “to be,和being,可以看作操作和描述相互牵引的张力。它就是本体论的善落到求知欲和知识之间的关系。辩证法作为最初的知识,它源于求知欲的作用,认识到构又作为推理的方法论,用于求知。在政治中古今存在生存从单调的肉身生存到权利意识唤起赋予生存以更多内涵。在个体的求知里,知识从结果好的偶然经验上升到论证这个形式所带来的基于逻辑的规定而必然的先天知识。使知识从偶然进到必然”

  16. “基于辩证法引入的基于逻辑而必然,使得知识具有公共性。这使得知识为公民所共有提供基础。免于知识分子专有。进而,知识分子也从政治身份转化为公民的自主选择,基于行动他的求知的践行所定义。对公民敞开,不再是身份上外部的限制。”

  17. “补充 等数这个关系,不同集合在数上相等,这可以看作对于作为类的数作为概念的数的给出本身。而使得它作为概念的属性(二阶概念)在经验的概念g中被唤起的,是经验方面一一相应这个事实。从一一相应到二阶概念的数,这是从结果到本体的关键一步。具体属于g的这个数,只是从本体论下降到具体的概念g的勾连可以确定的东西”

  18. “我只是处于对弗雷格对数的谈论的理解作出这些直观化的概括。弗雷格有更大的逻辑主义的诉求。这里有两步,1基于一一相应指出作为范畴的数。2基于概念的数和具体概念g的衔接或交集,界定属于g的这个数。它是作为抽象对象的具体某个数,有别于作为范畴或眼光的数。弗雷格的公理5,基于概念之间对任一自变元其取值相等来定义它们之间外延上的相等。弗雷格的概念大体就是函数。函数是操作性的。但是操作性的函数可以基于真假为意谓归于描述性,而并不以真假为意谓的操作,不归于描述性,而总体上就是操作性的。这样,描述性可以看作一种特殊的操作性。在认识里,并不存在彻底撇开操作过程的描述。描述就是一种特殊操作:指向真。可以这么说么?如果是这样,那么公理5指出来的概念或函数作为普遍或一般操作的谈论,基于形式化要求的公理的普遍性,允许非真值为目的的操作。但是弗雷格希望通过公理5要处理的是一个描述性命题。它带来了弗雷格自己定义公理5时,他所考虑的是基于描述性函数的情况,公理5在这种用法里是没问题的。这里就是弗雷德自己在概念文字里主张的对于条件的考察要求既不漏过任何一个必要条件也不把任何一个多余的条件混入条件中来 所反对的。这里对于他希望的结论而言,操作性作为必要条件没有在形式系统里得到体现,而带来了缺乏这个约束之下罗素悖论正好基于这个约束所要排除的位置上发起的进攻。接着仔细审视公理5中描述性和操作性的区分。弗雷格要基于相同自变元的补充带来不同函数相应的真值相同,等价于不同函数的外延相同。它和基于一一相应引出数的概念区别何在?什么关系?前者基于函数的外延的构造的描述,来界定外延的相同。需要注意,这里的外延,作为处于概念之下的对象作为项的集合,它确定到集合的项,而非集合的性质。而一一相应关系里,仅仅确定到集合 在数上相等 这个性质,并没有具体到集合下项的确定。公理5要达成的是自变元和其补充下函数的真值的相应作为认识论上可以直接谈论的经验性事实,作为前提来界定函数的外延这个概念。后者具有某种本体论的上升。可以作为描述性的基础符号纳入形式化的符号系统。而前者作为一种操作性,不方便作为描述性符号纳入符号系统。可以这么来看待公理5的作用么?回到和一一相应的联系。概念的外延,是不是谈论一一相应关系的前提的那个集合的构造?从而公理5可以看作谈论一一相应的前提”

  19. “意谓真可以看作操作在总体上的描述性的标准么?”

  20. “弗雷格说思维是主观的,思想却是客观的。是不是就是和这操作意谓真而产生整体上描述性?”

  21. “是不是可以说 对客观的描述作为目标产生操作中相应的逻辑规定?思想的客观性规定了思维的形式:对象处于概念之下受到判断。离开这客观事实的认识目标,思维就可以基于任意操作引向完全不同的地方:联想 幻想 无意识下的自由呈现 散文式漫游 并不追求思之中整体上的统一的自觉”

  22. “命题这种形式,总是服务于描述性任务。实体和属性之间整分关系,属和种差或种和第一实体的共性分有,以及对象之间事实之间的关系。模态基于逻辑的判断。这些命题都是或者本体论的先天事实,或者认识论的经验事实,它们本身就作为世界的构成。而整体上操作性的操作,相应于维特根斯坦的伦理 审美的层面,它们和命题相应的世界存在层次上逻辑上根本区别。不能用描述性世界的逻辑来处理操作性对象。反过来也不行,那样的话都会构成逻辑的僭越。”

  23. “柏拉图的理念,作为描述性的对象,本体论。但是善的认识的教益,在于操作性的向善向上,把本体论诉求践行于日常经验,从而走出经验的洞穴走向真实世界。就柏拉图的善其知识的后果而言,就是操作性的辩证法的绝对原理的立法及其具体践行。从善作为本体论,产生的后果上辩证法的作为绝对原理的立法,而辩证法本身并不蕴含善的现实而非潜在的给出,善和辩证法之间就存在张力。基于逻辑的在先给出在先确定的原则,本体论的善就在实践中可以被搁置,而取代以辩证法的绝对原理的立法。因为后者优越性在于其可操作性确定给出来了。”

  24. “基于此,善作为本体论由于其定义和论证始终没有现实地给出,它只能看作某种认识论上潜在的本体。而实践基于认识论上得到认识的知识,基于知识的自觉产生行动。因而,善在实践中只是作为不咬合齿轮的手柄。吉祥物一般的存在。除非给出善的定义可以基于它推理出来经验中升起的实在的理念,它才算实践中咬合了齿轮的手柄,具有实质性的在系统构造中承力的构件”

  25. “这就是超越的善作为信念而辩证法作为形式逻辑的知识之间逻辑位置上的区分”

  26. “近代国家同时存在宗教和政治。它们之间也具有类似的关系”

  27. “柏拉图 黑格尔 近代的存在主义存在论,它们作为操作性哲学,其是否始终预设其不可知的作为信念的本体论?”

  28. “介绍一下柏拉图时代的辩证法,和黑格尔的辩证法的关系”

  29. “其外延饱满或可以对象化的概念,其自身可以是不饱满的。这在于,概念在基于其所要指出来的处于其下的某个对象而言还是不够的,不饱满。而对象的可能范围处于其外延之下,这外延的有限项的确定,其给出对于对象已经不同于处于概念之下的对象。前者是个别的东西,后者是一个集合对象。前者的诸可能性全部构成这个集合。弗雷格对于概念的外延的饱满这种理解对么?前面曾经讨论过弗雷格关于外延,在数的指向上使用,还是存疑。因为弗雷格在算数基础里同时使用了概念的外延的两种用法,这是不可接受的。他可以定义数这种用法,但是基于定义确定下来这个用法,他就不得不放弃处于概念之下使得命题为真的对象的集合这种用法。请评议”

  30. “这屋子里的人,它的含义是什么?是某人a,它在这屋子里,a的所有使得句子为真的取值的集合?”

  31. “公理五基于处于概念之下的对象的情况来界定或定义概念的外延。这里还没有具体到概念的外延界定为处于其下的对象的集合还是这个集合在数上的性质或属于它的一个数。算数基础里,和概念g在数上相等,这个概念是基于概念g的外延作为处于g下的对象的集合而言的。这里存在概念g和传统意义上概念g的外延之间的悄悄的混为一谈”

  32. “属于概念g的一个数,展开来说,是:和g等数的 这个概念的外延 和g的外延(传统用法)等数 这个概念的外延(弗雷格的二阶概念的用法)因为这个表达式里同时出现同一个“外延”的两种用法,使得其用法的清晰界定或澄清成为必要的。”

  33. “处于g之下的对象构成的集合。外延的这种用法,是基于意谓真的命题而产生出来的,它服务于描述性功能。而概念的性质作为二阶概念,这里不是把概念看作服务于描述对象,而是一个回指自身的操作,使得自身对象化审视其性质。这里的问题在于数的审视有别于真的审视:命题意谓真,真作为逻辑。这是先天的。基于概念指出数上的性质,数之于概念的性质,是偶然的。这屋子里的人,并不仅仅具有数上的性质,它可以存在很多偶性。比如它们都是男的,成年人,等等”

  34. “基于等数的诸多集合的给出,确实可以使人认识到它们在数上相等。但是,基于诸多集合的给出,到数的眼光的唤起或数的关注,毕竟还并非必然。除非基于语言的功能指出它们的一一相应的性质。但是,基于诸多一一相应的集合的给出,到一一相应的认识,这里还是并非必然。等数作为本体论在认识上,它还是某种偶然性。但是基于对象对于概念的补充,构成句子它总是意谓真,这是先天的。没有别的可能”

  35. “回到公理五和概念的外延(二阶性质的用法),公理五试图给出后者概念作为传统用法里处于概念之下的对象的集合的普遍构造形式,或者说定义。从算数基础行文可以看出其概念作为真的意谓之下处于其下对象的集合这个用法。但是,在符号系统的形式化下,这个概念脱离了对于真的指谓这个约束。使得罗素悖论允许不再这个约束之下的概念的引入。符号系统里怎么才能引入概念的使用服务于构造真值涵项这个目的?”

  36. “罗素悖论使用的构造概念的性质是先于概念的给出就给出来的操作,它并不关心是否存在基于这个性质之下集合的存在。这里,需要把概念的性质作为存在的集合的性质,而非先于集合存在的可能性之先就给出来的要求。不属于自身 这个性质由于其所构造的合法集合在逻辑上不可能,而不能看作构造集合的合法性质”

  37. “这个合法性审查本身的合法性根据,在于弗雷格所忽视了的其讨论的概念始终作为基于对象补充下真的指谓而构造作为预设。不指向真,或形式上指谓真值但是逻辑上不可能为真,都需要排除”

  38. “因而,不属于自身 这种性质,用它定义概念,得到的是一种不但关于对象的刻画方面是空洞的,而且作为概念自身的刻画而言不可能,而不合法。这里有黑格尔辩证法的味道。一个概念就其服务于对象的刻画的有效性而言,它需要以对象方面的性质为自身的性质的可能空间。不然,真就没有标准脱离客观性。”

  39. “哲学命题作为分析命题,存在自指。区别在于,分析命题是从事实和推理中分析其中普遍形式作为共性。不属于自身,作为关系,它存在两个空位,只是补充空位的是同一个东西。这就使得它失去概念之外的对象的刻画的勾连,语言失去对于世界的敞开。这样构成的真值涵项,并不和对象勾连。概念的性质,作为有效刻画对象的概念而言,它恰恰落实或体现于对象自身的性质。如果说概念存在属于或不属于关系的性质,那么这里还需要为这个双空位的关系补充一个源于对象方面的性质,才有意义。”

  40. “哲学彻底的符号系统的形式化,是可能的么?是不是形式化的符号系统和世界之间始终还是存在缝隙,需要语言的补充?罗素悖论之后哲学家对于弗雷格工作的补救,也还是需要符号系统之外的语言么?”

  41. “概念的性质,不属于自身这种自指,在编程里倒是常见的。譬如计数器的加一操作,基于这个基础节奏,带来程序运转的基本的推动”

  42. “在求知欲,本体论的信念中,那个作为我生而有之的于诸多结果之中探究其原因的统一的诉求,它也类似于算子式的机能。to be带来being的认识。并把后者being看作前者诸多的解释,看作不变的本体。这里,这个多到一的推进,多和一的关系恰恰构成一个描述。因为,这个一始终作为多的原因和结果的多之间处于因果关系之中。这个关系就构成一个关乎世界的事实判断或描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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