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土中国》5-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

PART5: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

 西洋社会的团体对个人关系,是个有赏罚的裁判者,是个公正的维持者,是超于个人之上。

乡土社会,是以自己作中心的社会网络中,有的是忠,孝,悌,信,仁。都是基于私人关系的道德要素。也就是说,乡土社会的道德和法律,都得看所施的对象和“自己”的关系而加以程度上的伸缩。

我们现代讲的法治社会,是靠国家的权力来推行的。而乡土社会的礼治秩序,不需要这有形的权力机构来维持。维持“礼”这种规范的是传统,是一种人们主动服于成规的行为。它在于自我良心与修养。

那什么才是维持一个地方秩序的理想办法呢?

 作者说一个负责地方秩序的父母官,维持礼治秩序的理想手段是教化,而不是折狱。如果非要打官司不可,那必然是有人破了传统的规矩。所以“子不教,父之过”,是乡土社会维护礼治秩序的典型特征。

这里出现了一个有趣的例子:在乡村调解乡民的纷争时,负责调解的总是社会地位最高的一位长老。他的公式也很老掉牙,便是把被调解的双方都骂一顿。“这简直是丢我们村子里的脸的事!你们还不认错了回家去”,然后发起脾气把双方各训斥一番。你还别说,这一招却极有效,双方时常就和解了,有时候还得罚他们请一次客。

你看,权威的乡绅,调动整个伦理原则来训化这乡民,还真是有一套。我们都能体会到当时长老说话的神气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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