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说,房产是业主的,管理小区的物业公司当然也应该由业主来选,开发商选的物业公司,业主当然可以换!
也有人说,开发商选的物业公司,也是业主同意的,在开发商与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未到期之前,业主不能换!
根据民法典、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业主能将开发商选的物业公司换了,但必须依法进行。
首先,开发商有权依法选聘物业公司,因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应当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其次,开发商与其选聘的物业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也是业主同意的,业主受其约束,因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九条 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
再次,虽然业主受前期物业合同的约束,但业主仍可依法在前期物业合同到期前更换物业公司,因为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可以约定期限;但是,期限未满、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民法典第九百四十条也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
最后,更换物业公司,不是单个业主就能干,需要业主共同决定。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的规定更换物业公司,一般需先成立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并依法办理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备案手续。故,更换物业公司是个“系统工程”,不是简单地征得各业主的签字同意就可以告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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