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槽这件事,其实是一件稀松平常的事。
嫌现在的工资低,别家的给得高;
对以后的职位升迁没期望;
觉得领导是个XX;
世界那么大,想到外面去看看。
跳槽的原因,种类繁多。离职报告写得非常体面,但领导其实也是非常清楚的:
你小子就是嫌这里钱少事多,不想在这里混呗,大笔一挥:同意。
所以,给人的感觉就是,只要公司把钱结算给我,我把公司的工作交接完毕。
咱们两不相欠,江湖上见。
从来就没有思考过在入职的时候,自己签过了什么协议,得过什么补偿,是否对自己以后跳槽时有什么限制。一股脑的,只要下家给出的条件丰厚,不管下家属于什么行业,入了再说。
其实,大家忘了,在一家公司,一般到达一定的职位,公司都会给你签一份“竞业限制”协议,而且每个月还会给你相应的补助金。劳动者履行了竞业限制义务,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如果没有补偿,你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公司赔偿年平均公司的30%按月支付经济补偿的。
近期,一位认证为“华为员工”的网友在社交平台吐槽:已经 last day ,离职流程一直不批, HR 和直接主管每天沟通,让签竞业协议,并且签了就立即启动,竞业协议上列了不限于蔚来、理想、小米、 momenta 、吉利、滴滴等20几家智能驾驶车企、相关联企业及子公司,签了就只能去养老院了,准备发起仲裁了。
那什么是竞业限制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竞业协议的内容包括哪些?
一个可以得到法律保护的竞业禁止协议必须是合理的,必须符合以下几个要件:
第一、竞业禁止的目的只能是为了保护商业秘密。
第二、签订竞业禁止协议的企业一方,应是拥有商业秘密的权利人,即必须要有商业秘密的存在,这是实行竞业禁止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条件。如果企业不能证明其商业秘密的存在,则竞业禁止约定会因为缺乏保护之必要而不具有约束力。而相对方——雇员,应是在本企业因职务关系接触或者有可能接触本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而不是泛泛地无原则地包括全体雇员。凡在职期间根本没有可能接触商业秘密的人员,不能作为竞业禁止的对象。但对于董事、经理则不需另外约定,因为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竞业禁止是他们法定的义务。
第三、竞业禁止的期限恰当。国外竞业禁止年限最长有五年的规定。目前,我国基本上形成了竞业禁止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的共识。在司法实践中,具体期限应灵活掌握,视行业状况、雇员个人状况、商业秘密的性质、商业秘密存续期间等情况而定,不可一概而论。
一般以不长于离职后的2-3年为宜,但对于高新技术领域,由于其技术与产品的升级换代是迅速的,竞业禁止的期限不宜过长,从国外判例看,竞业禁止期限有缩短趋势。就我国目前情况来看,对高新技术的竞业禁止期限应不超过一年,具体则可根据行业不同、技术更替周期长短等规定限制期限,以防止企业规避法律阻碍新技术的开发、传播与利用,限制劳动者参与正当的市场竞争。
这个其实也是为了保障原公司的权益。
除此以外,以下四点要谨记:
1、竞业不是离职的时候签的,入职就签,离职是签“履行协议”,大意是提醒员工,公司决定履行入职时签的竞业协议。虽然劳动者在这种事上确实弱势,但这是目前几乎所有带竞业的公司的共同做法。
2、提醒:并不是付了违约金就可以违反竞业协议了。如果发现违约,支付违约金后,在竞业期内要继续履行协议,所以想让下家承担违约金的可以歇着了,不懂法别坑打工人。
3、脱密期,严格来说一般是国家保密项目才有,如果公司随便就说要脱密,是可以仲裁的。
4、如果真是离职的时候才签竞业、不签不给离职。直接发离职邮件离职申请、准备交接文件,满一个月不给办手续给证明直接仲裁。
原来的公司花了人力、物力和财力,把你培养成行业的能人,你离职了,拍拍屁股走人,那原来的公司的损失谁来承担呢?
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如果法律上不保护,哪家公司愿意花钱培养新人,都在同行业里抢人就行了。作为刚毕业或刚入社会的新人,就可能得不到任用,那后续的人才谁来负责呢?
总之一句话,你拿了钱,就得承担责任,不然就别签。而且没有补偿的竞业协议是废纸一张,法院不予认可,不按时支付补偿金的竞业协议立即作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