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跟大家聊一聊合同当中的格式条款。
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当下,企业家追求效率为王。在经济往来当中的各类合同中,格式合同、格式条款被普遍应用,格式条款的优势是便捷、易行、高校,缺点是无协商余地、双方地位不平等。
为规范合同的应用,《民法典》第496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民法典》第49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506条规定的无效情形(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虚假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恶意串通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造成对方人身损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害的免责条款都一律无效);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的,避免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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