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行为
犯罪是一种危害行为。危害行为的特征包括:有体性(思想无罪);有意性(无意识的反射举动不是刑法上的危害行为);有害性(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
判断是不是危害行为的方法。
(一)生活行为对法益没有制造危险,而危害行为对法益制造了危险。比如,某甲想杀死张三,劝张三去雨中散步,张三被雷击而身亡,某甲对张三的生命没有制造危险,不是危害行为。
(二)降低危险。降低危险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增加了风险才是危害行为。
(三)替代风险。替代风险指的是开创了新的风险,但是新的风险比原有风险的危害程度低。由于开创了新的风险,因此其行为属于危害行为,具有法益侵害性,但是到了违法阻却事由,可根据紧急避险过推定的被害人承诺阻却违法性,进而无罪。请注意,一定要掌握好两阶层体系,违法行为不一定会构成犯罪,需要看后面的违法阻却事由和主观责任阶层的情况。
(四)被害人自陷风险。被害人自陷风险的问题,涉及到危害行为和因果关系的判断。判一个实害结果的发生,有行为人和被害人共同参与,该实害结果应算到谁的头上?判断的思路总体是:
被害人自陷风险情形
下面继续讲行为,刑法讲的行为指的是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可分为作为行为和不作为行为。作为,指的是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就是叫你不要做你偏要做,比如,故意重伤的行为违反禁止伤害他人生命健康的规定,就是作为。不作为犯,指的是违法刑法义务性规定的行为,就是叫你去做你偏不去做,比如,母亲不给婴儿喂养饿死的行为,违反扶养婴儿的义务,属于不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