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社会学家迪尔凯姆在《自杀论》一书中,试图从社会与个人的关系上解释自杀的原因。他认为,当个体与社会团体或整个社会之间的联系发生障碍或发生离异时,便触发生自杀现象,自杀起因于个人在社会中经历的“不适应性”,可概括为四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类是利己型自杀(Egoisticsuicide)。迪尔凯姆认为,处于社会中的人,必须以他为之服务的社会作为生活前提,他需要-种高于自我的生活目标和意义(如宗教徒的生活目标是宗教信仰)。西方近代个人主义的发展使个人与家庭、宗教和社会相脱离,从而使- -些人感到生活空虚并失去目标。当“个人与生活之间的联系变得松弛的时候,当个人远离社会生活、并表现出极端的个人主义”的时候,这类自杀就有可能发生。
第二类自杀是利他型自杀(Altruistisuicide)。这类自杀,产生于过分屈从于一种社会目标和意义,与社会紧密的结合使个人失去了自主性。因此,当个人过度整合于社会时,这类自杀就可能六生。利他型自杀的目的,是满足社会规范的要求。
第三类自杀为失范型自杀(Anomicsuicide)。这类自杀,由社会混乱所导致。迪尔凯姆认为,欲望与满足欲望的手段之间的不平衡,是一切生物痛苦的根源。动物的生理机制为其欲望划定了界限,而人的欲望却是无止境的,占有的越多,欲求越多,所获得的未能满足需求反而刺激了新的欲望。欲望有界限,人们才会感到满足和快乐,而欲望的限定只能来自社会。正常社会所形成的等级秩序,总是能够被大多数成员所接受。当社会成员认为这种等级原则合理,自己应处在某一特定阶层中时,他就欣然地接受该阶层给予他的限定,欲望与手段也就有了平衡的可能。当社会发生动乱、变迁时,人们失去了种种秩序和规范,欲望与手段不协调,行为混乱而无节制,遂造成种种痛苦,导致自杀率升高。
最后一类自杀是宿命型自杀(Fatalisticsuicide)。迪尔凯姆认为,这类自杀几乎与失范型自杀相反,它起因于社会对某一部分人的过度压抑与管制,个人失去了生活的希望。例如,奴隶与囚徒的自杀率一般较高,特别是在野蛮、残暴的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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