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静禅语——37
习惯,是“三观”的一种外在的表象。同时,因为认知的局限,对于习惯的评价就有了自己的主观定论。
只要是不妨碍他人,各种习惯都是无可厚非的,但是,一旦涉及被人,就需要相互妥协,只有相互的妥协,才能更好的达成协议。
然而,协议是在实力的基础上分配的,对等的是实力,表现是利益的分配。
假若有了绝对的实力,就不再是协商,而是支配了。
所以,世间的事情,都是博弈的结果。物质如此,习惯亦是如此。
假如对习惯有了更高的认知,或者是收到了其他认知的影响,尤其是涉及到“危害”自身利益的时候,什么习惯都是可以改变的。
最好的例子就是:一个常年吸烟、喝酒的人,要是医生告诉他,要是再不戒烟戒酒,就没有多长活头了,一般来说,这个习惯会被改掉的,至少也会受到影响的。
利益的绝对值大小,是诱惑是否具有作用的体现,这里的“利益”不但但是物质的引诱,也包括亲情、爱情和信仰。
对于信仰的诱惑,很多时候不是物质能够收到效果的,但是,很多时候,逃不过亲情或者爱情、家人的威胁。因此,博弈,就是一场“利益”的交换。
按照第一性原理,任何事情都是有其本质特征,抓住基本特征,才可以最好的解决问题。
边见有二,去二归一,去二不着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