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乙公司诉请王某和李某就《买卖合同》承担连带责任的请求,法院应否支持?请说明理由。
应当支持。理由:本案中王某设立的甲公司属于一人公司,且王某与李某系夫妻关系,李某任公司的财务负责人,属于夫妻共同经营管理,王某无条件的承担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因此,作为夫妻关系的王某和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标准答案:
答案一:应用支持。王某与乙公司约定,若甲公司未依约支付到期价款,王某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方式应为连带责认为连带责任保证,即王某与甲公司就买卖合同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面已经提及,甲公司经营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笔保证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案二:应予支持。甲公司属于一人公司,王某作为公司股东直接处分甲公司的财产属于滥用股东权利,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要求王某对甲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前已述及,甲公司的经营属于王某与李某的夫妻共同生产经营,因此,该法人人格否认下的责任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李某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民法典》83条2款: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本题中,王某作为甲公司的股东,与甲公司账目部分,财产不分,可以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民法典》1064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