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第2次阅读空白罪状。开篇材料说刑罚只能由最高立法机关制定,行政机关不能制定有关犯罪与刑法的规定。这是对行政权本身的限制。这个刚好,回答了上一个罗翔老师的问题,行政法定原则限制了司法权,行政权立法权中的哪几项权利?
空白罪状,即使在刑法中对于某个犯罪要素留白需要参考其他法律法规。绝对的刑事法定原则。会让司法者沦为立法者的奴役。当立法权一股独大,自由也就为岌岌可危了。但是同时法律也不能模棱两可。人们无法预知行为后果的时候。司法者适用法律,任凭主观货物随意解释,欲加之罪,何患无词就无法避免了。我想老师在本节最后提了个问题,你觉得法律中的空白之处会越来越多,还是越来越少?我的理解会在原有基础上有所增加。刑罚相当原则后的思考题是蓄意杀人和冲动杀人,哪种行为更恶劣?我认为蓄意杀人,行为更为恶劣。既然是蓄意,也就是明知道后果的严重性,但却还要一意孤行侵犯他人的人身安全。下一个思考题行不上大夫是在哪个环节上不平等。我的理解是在刑事立法方面就不平等。也就是前提就不平等,刑罚不适用于士大夫。
读到33页时查阅入罪和出罪的意思,所谓出罪是指把有罪判为无罪或重罪判为轻罪,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入赘时,举轻以明重,当轻的行为构成犯罪那重的行为更应是犯罪。出罪是举重以明轻当众的行为不构成犯罪,那轻的行为就自然不是犯罪。本节思考题刑法规定了介质汽车船只罪,但没有规定挟持火车罪。挟持火车在视力上,比些是汽车船只的社会的危害性更大。可以把挟持火车定为挟持其者,船只罪吗?我的理解可以。因为劫持汽车和船只都已经构成犯罪了。那劫持火车比劫持汽车和劫持船只的性质更为恶劣。更加严重。那重的行为更应该判定为犯罪行为。
到这一章司法解释朝着良善进行。举例道德与法律的冲突,有一位水葬母亲案,28岁的农民工王某,其母猝死于出租房,拮据不堪的,他无力承担上千元的火花费,含泪将遗体装在麻袋,沉尸“水葬”。王某后以涉嫌侮辱尸体被刑拘。如果我是司法人员,我是不忍心,将他这样定罪的。目前老师有邀请我们思考了一个问题,大家的认识论来源于理性还是来源于相信?其中提到了我们人类所有的思考,其实都是建立在相信的基础上。人类所有的知识都来源于对权威的相信。我们相信存在正义而正义一定是客观存在的。看见的不用相信,看不见的才用去相信。但是现在随着短视频,以及各种编辑技术的出现。我们已经分不清楚什么是真实的世界,什么是虚拟的世界。本章最后一个思考题,携带火柴进入电影院,能不能解释为携带易燃性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我认为不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