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天没有关注消息,但是关于是否员工购买社保的问题成为热搜,去找寻原因,发现,8月1日最高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9月1日执行。
关于这个有很多条,今天说一说,热点,关注是否需要购买社保的问题。
第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或者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承诺无需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约定或者承诺无效。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劳动者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规定请求解除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有前款规定情形,用人单位依法补缴社会保险费后,请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姚均昌律师解读:该条款规定的内容在实践中比较常见,但也会对某些地区造成一定的影响。
根据《社会保险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依法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系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即使双方以《承诺书》或协议的形式进行书面约定,如果发生工伤等情形或者导致企业损失的,由员工自己承担。或者是,员工个人原因主动提出放弃缴纳社保等,企业也无法免除为员工缴纳社保的义务,此类承诺属于无效,员工仍能要求企业承担相应法定义务。如果用人单位承担补缴社会保险费用后,可以要求劳动者返还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补偿。若劳动者拒绝返还的,用人单位可以依据“不当得利”提起诉讼。
同时新规明确了一点,前款员工因未交社保被动离职,可以申请离职补偿金,且需要依据工资基数补交社保,最新条款解决了,企业可以依据最低基数缴纳的问题,但需要明确清晰的文件及协议,这个后续可以维护并修改到劳动合同中。
以此可见,任何时候企业都需要为员工购买社保,遵从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