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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的法定解除权:
1.合同解除应条件当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注意:单纯的"迟延履行"并不能使守约方获得当然的解除权,一定是”经催告仍未履行“或”迟延履行影响合同目的“,守约方才能当然获得合同解除权。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有权。乙旅游公司虽然是违约方,但是乙公司不愿意继续履行协议,该合同义务不适合强制履行,且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2
赵某近亲属的主张成立。故意侵害,赵某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原则上由受害人本人起诉,本人因侵权致死或死者权益受损害的,近亲属有权以自己的名义起诉(赔的是给近亲属造成的精神损害),顺位如下:①第一顺位原告:配偶、父母、子女。②第二顺位原告:其他近亲属。
成立。吴某故意侵害死者赵某的姓名、肖像、名誉,是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
法条:
《精神损害赔偿解释》 第3条
死者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遗体、遗骨等受到侵害,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3
法院的做法不合理,共同危害行为,连带责任。
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害行为:
1.共同危险行为与共同侵权行为最大的差别在于:共同危险中虽然有数个行为,但只有一个行为或者部分行为造成了损害后果且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
2.由于不能确定是谁的行为实际导致了损害后果的发生,因此行为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若行为人能够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无因果关系,可以免责。
《民法典》 第1170条
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不合理。办案为共同危险行为。各共同为行为人应当承担连带责,受害人李某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因此,可选择仅针对赵甲起诉,故法院驳回起诉的做法不合理。
4
设立公司:
(一)公司成立
1.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第三人有权选择发起人或公司承担。
2.为设立公司以设立中公司名义:公司承担。例外:公司有证据证明发起人利用设立中公司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与相对人签订合同的,公司不担责,但相对人善意的除外。
(二)公司未成立
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发起人承担后可追偿:约定责任比例约定出资比例等额分担。
可以。在大唐公司设立过程中,设立人甲以自己的名义与百富公司实施买卖法律行为,在大唐公司设立后,第三人百富公司有权选择请求设立人甲或者法人大唐公司承担责任。
5
不能支持。人格权的侵权责任,违约责任。
6
一般保证,起诉债务人大唐公司与一般保证人乙。可以受理。
不正确。保证人乙约定在大唐公司无力支付价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其保证方式为一般保证,伟业公司一并起诉债务人大唐公司与一般保证人乙,法院应当作出判决,在裁判中明确一般保证人乙仅对债务人大唐公司的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的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7
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无权占有,恶意占有。
是。小狗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由于张某已经返还价款,此时陈某对三只小狗的占有构成无权占有,且陈某知道自己是无权占有,构成恶意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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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由不成立。已将小客车交付,所有权是否转移与承担风险无关。标的物毁灭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有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
不成立,伟业公司已经将小客车交付给大唐公司,保留所有权不影响风险的转移,而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