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03-14觉晓法考小案例《民法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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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减少违约金,A公司与黄某约定的违约金过高。

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违约金的数额,黄某与A公司约定每日千分之五的违约金,这和年利率为182.5%,相当于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30倍,超过损失的30%,属于“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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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拨:

1.合同解除应条件当理解掌握合同的“法定解除事由”:(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注意:单纯的"迟延履行"并不能使守约方获得当然的解除权,一定是”经催告仍未履行“或”迟延履行影响合同目的“,守约方才能当然获得合同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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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当合同不能继续履行时便走到支付损害赔偿金这一步了,需重点掌握损害赔偿金责任的赔偿原则和限制:

1.完全赔偿原则——用于确定我可以主张什么:

(1)实际损失

(2)可得利益的损失

2.“赔偿限制——确定我不能主张什么”

①可预见规则:不超过违约方订立合同时能或应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②减损规则:违约后,非违约方未采取适当措施使损失扩大——扩大部分不得要求赔偿;

③损益相抵:违约行为给对方带来了收益或为对方减少了费用支出——应减去该收益或节约的费用;

④过错相抵:双方对损失的发生都有过错——违约方可主张扣减相应的损失赔偿额。

3.总结:赔偿原则是“做加法“而赔偿限制则是“做减法”。

答题要点:①A公司构成违约,给陈某造成了损失,但是该笔损失超过了订立合同时预见或应预见的损失范围。②B公司不是《房屋销售合同》的当事人,B公司于陈某并无合同关系,A公司与B公司也不构成共同侵权,要求两公司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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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于正常的磋商,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

可以请求,刘某对格式条款提出异议要删除,因天蓝公司无法立即答复,才到房屋买卖合同未能按时定理,这属于正常的磋商的过程,属于“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故天蓝公司应当将5万元定金返还给刘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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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可以。中庆公司未依约给付剩余租金30万元,构成违约。(2)中庆公司应当承担继续履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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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中庆公司可以请求法院适当减少。

(1)能。双方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万里公司的实际损失,法院可以依当事人中请公司申请对违约金适当减少。(2)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综合考虑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因素,综合平衡各方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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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构成。未明确2000万元是定金,定金罚则。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

不构成。该2000万元是竞买人在报名时预先缴纳的保证金,双方既没有明确约定该笔金钱的定价性质,也未约定该笔金钱在一方违约时适用定金罚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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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得到支持。本案中A公司发出要约,国土局并未承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未成立,双方也不构成预约合同,而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有效成立的前提下所享有的权利,因此,A公司无权要求国土局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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