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保证期间
1.第一步:确定“保证期间的长短”:
(1)“约定保证期间”——未约定的,为6个月;(注意:保证期间为“除斥期间”)
(2)特殊情形的保证期间:
视为未约定: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6个月;
2.第二步,保证期间“何时起算”:
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自宽限期届满之日起算(对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
3.第三步:掌握“保证期间经过的情形以及效力”——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1)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2)连带责任保证:在保证期间未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民法典》685条: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做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
不成立,顺达公司出具《贷款担保承诺函》,某行王县支行未提出异议保证合同成立顺达公司在《承诺函》中证明债务人不能还款时承担保证责任可知,其提供的担保为一般保证,该保证未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届满之日起6个月。即2016年10月19日至2017年4月18日。某行王县要求顺达公司承担保证责
2
附生效条件,生效条件为成就。
不是。《保证合同》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该《保证合同》仅有法定代表人陆某的签字,而无利达公司真实盖章。且利达公司不存在先签订合同,而后又拒绝加盖公章、恶意阻止合同生效的情形,故此《保证合同》约定的生效条件并未成就,现利达公司对《保证合同》不予认可,《保证合同》确定的不能发生效力。
利达公司不是保证人。附生效条件,生效条件未成就。
不成立。当事人没有约定保证方式,保证人康达公司为一般保证人,且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保证期间自主债务履行期满之日起6个月,即2022年1月3日至2022年7月2日。银行在保证期间对郑某提起诉讼或仲裁,为证期间未经过,保证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3
能。杨某与黄某约定债务人甲公司不按时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杨某无条件承担保证责任,是连带责任保证。是,没有按时还款,无条件的承担保证责任,不具有债务人应当向承担责任。
4
长江公司与巴音煤矿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达成的以物抵债协议,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债务已届清偿期限,以物抵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5
不能。蒋大海与吉大山签订公寓买卖合同目的在于担保借款,属于后让与担保,蒋大海到期未还款,吉大山不能请求履行买卖合同,只能按照借款关系处理,请求拍卖公寓楼。关键词:不能。后让与担保,借款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