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从该条法律条文来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劳动关系的建立简单明了,用工即可建立劳动关系。但在实际操作中,劳动关系的确认是处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处理各种劳动争议纠纷的基础,也往往是劳动者实现维权的第一步。
目前,在处理确认劳动关系方面的劳动争议 基本是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文件来处理,而文件第一条明确表明劳动关系的成立须具备三个基本特征:(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在这三个特征中,也是最能体现劳动关系特点与劳务关系区别的就是第二个特征,即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也就是两者区别在于劳动者在工作中是否具有从属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