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消费,并不是说将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的“消费”活动全部限制掉,主要是针对“高消费”以及“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消费事项”。
实践中很多企业的法定代表人都会担心单位被限制消费是否会影响到自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三条告诉我们:会!被执行人为单位的,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也会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其实也很好理解,在其职谋其事。看到这里很多法定代表人已经开始瑟瑟发抖了,其实也不用过于害怕,法律自然会给“遵纪守法”的法定代表人一个救济方式的。
一、解除限制消费的适用情形有哪些呢?
1、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
(1)生效法律文书已经履行完毕;
(2)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
(3)因生活或者经营必需而进行本规定禁止的消费活动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获批准后方可进行。
2、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第17条:
(1)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实际控制人以因私消费为由提出以个人财产从事消费行为,经审查属实的;
(2)单位被执行人被限制消费后,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确因经营管理需要发生变更,原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举证证明其并非单位的实际控制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申请解除对其本人的限制消费措施的;
(3)被限制消费的个人因本人或近亲属重大疾病就医,近亲属丧葬,以及本人执行或配合执行公务,参加外事活动或重要考试等紧急情况亟需赴外地,申请解除乘坐飞机、高铁限制措施,经严格审查并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给予其最长不超过一个月的暂时解除期间。
二、申请解除的方法是什么呢?通过“纠正程序”来实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12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