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是某公司职工,2019年8月份入职时单位未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19年12月份的一天,因加班至晚上12点才下班,下班时王某自驾摩托车返回家里,就在返回的途中,被一辆大货车剐蹭发生车祸,肇事车辆逃逸,事故致使王某右腿骨折,多处软组织挫伤,案发后王某及时报警。经住院治疗,王某花费住院治疗费6万余元;交警部门因无法查找到肇事者,因此出具肇事车辆逃逸事故证明书。王某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赔偿,用人单位以无交通事故认定书,无法认定为工伤为由拒赔!王某无奈之下求助律师。
本人认为,如果王某所述属实,王某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应认定为工伤。
依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根据上述条款第六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的情况下应当认定工伤。
但是,王某的维权之路不容易。
首先,王某与用人单位没有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估计用人单位没有为王某购买工伤保险,因此,必须要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其次、用人单位很显然在规避责任,不会主动为王某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王某自己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而在王某申请工伤认定程序完成后,还需要做劳动能力鉴定;在取得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后,再申请劳动仲裁。以上程序专业性很强,需要律师帮助。
幸亏王某有交警部门出具的逃逸认定书,否则王某无法认定工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