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民法典》心得(三十四)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不作否定视为购买
作者:奉法如天
2021年12月25日
《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规定:“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这是《民法典》规定买受人义务的条款,这种情况在二手买卖合同较为常见。
二手车买卖中,一般都约定一定的试用期限,这个期限一般为七天。如果买受人在七天之内既不作购买表示,也不作拒绝表示,到了第八天以后,出卖人就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车辆购买款,因为根据《民法典》这条规定,超过试用期限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另外,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已经支付了部分购车费用的,或者为了自己的或者他人债务设定了担保的,或者把车辆出租给他人,或者已经将车辆出卖给他人的,这些行为都表示买受人同意购买车辆。
写于2021年12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