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费消费方式近年来从理发,健身到各种培训,餐饮等,曾经大家都觉有种错觉:好像到哪里不办理个会员卡消费都有点不对。但随着越来越多预付费商家的暴雷,大家对预付费消费方式也开始打问号,甚至开始排斥这种方式。
不可否认,刚开始设计出预付费消费模式的人是天才,通过提前收取款项,来补充前期项目的投资,降低投资金额,降低运营成本,迅速回笼资金,另一方面又通过预付费方式,提前锁定长期消费者。当然后面的各种花式继续消费更是百花齐放。
在大多数预付费消费合同中,商家通过一定的优惠来吸引消费者,但目前商家为主导的预付费消费合同内,商家大都会约定部分的赠送,消费者中途违约解除的违约金以及赠品的收回或折价等。但在合同签订时,仅释明了赠送与优惠,一般闭口不谈违约,不谈可能解除合同的后果。显然商家合同条款往往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商家着重宣传优惠和赠品,却刻意淡化违约责任和合同解除后果。
而消费者对预付费消费合同有着另外一种计算和理解:赠送的是免费的,先用的是免费的,优惠的也是免费的,然后剩下的次数乘以门市单价当然是剩下的。
如果加上中途有些赠送或者调整,争议更为突出。就如本案中,中途双方协商后,两份合同各自赠送了10节课,这10节课的性质应该如何定呢?
本案审理中,“加权平均法”进行单价核算具有合理性:认定中途赠送的课程并入总课时中,再计算平均单价,然后依据已经消费的课程以及双方的违约程度,酌情扣除了其他消费的金额,来判定应当退还的预付费金额。这种方法既承认了赠品的商业对价属性,又平衡了双方权益。
悦心认为,该方法是相对公平的方法,值得推广。无论名义上是赠送还是购买的课时,实际上都是消费者购买的,将这些课时都纳入总购买课时来核算课程单价,对于双方来说都是比较合理、公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