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意向书的性质认定

(2017)粤03民终6760号: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房屋租赁意向书如已对租赁标的物、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支付方式等租赁合同应具备的主要内容进行了约定,该约定内容具备可履行性且已由双方实际履行的,应认定该租赁意向书具备房屋租赁合同的性质,属于本约,而非预约合同。双方均应受房屋租赁合同法律关系的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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