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 概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的总称,涉及到每个人的切身利益,涵盖面十分广泛,对我们的经济生活的平稳运行具有重大意义。
时值我国民法典编撰时期,本文就人格权与财产权、身份权的关系进行了粗略的论述,阐述了笔者稚嫩的见解。
正文
目前,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制事业正在逐步发展,各项立法工作接踵而至,我国法律界的专家学者也在编撰属于我国的民法典。
由此,便需要对各种法律层面的问题进行详细的论述与研究,需要对一些法律关系进行区别和对照。本文仅就人格权与身份权、财产权的关系进行粗略的论述。
从民法的角度上来讲,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的总称。
这一规定就确定了民法的调整范围,同时本文论述的人格权、身份权、财产权也涵盖其中,人身关系是指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没有直接的财产内容就直接的区分了财产权。
人身关系包括以下两类,其一是指基于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而产生的人身关系,这些关系在民法上表现为自然人和法人的人格权。以上就引出了民法层面上的人格权。
我国《民法总则》第110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此外,凡是属于《民法总则》第109条规定(自然人的人身自由、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都属于因人格而产生的人身关系。
以上的种种规定,便对人格权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人格权与身份权在民法上相互对照而确定概念。
同样先引入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基于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一定身份产生的人身关系。身份关系是人们基于彼此间的身份而形成的相互关系即表现为身份权。具体又包括了两方面,一是在亲属关系中的地位。二是基于知识产权获得的地位。
这就对民法层面上的身份权有一个初步的理解。
笔者认为人格权和财产权是同属于人身权之下的,这就需要在人身权之下对两者加以区别和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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