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调查的深入,涉案的金额在逐渐减少。到最后起诉书上,变成了那张“公款卡”上的二十八万多一点。这又让人有些费解。
如果以前文浩挪用公款又及时补上的数额不算,只以卡上的数额作为最终的认定,那么律师提出的“公款私存,只属违法,不是犯罪”,以及“被告并未动用这笔存款,只有主观上的你侵占意图,并未形成客观上的侵占后果,因而不构成犯罪”的无罪辩护就能成立。而这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虽未宣判,但文浩的刑期已铁板定钉,被所有人提前获知,包括文浩本人。
如此一来,文浩犯罪的主体和客体的界定就出现一个悖论:以文浩有罪为前提,就不该是这个金额;以这个金额为前提,文浩就可能无罪。法律是严谨的,在这里却出现了一个扭曲。又或许,这个扭曲本来就是人为造成的。
摆在安蓉面前的,又有一个只有天知道的问题——到底文浩挪用过多少钱,还有多退的钱又到哪里去了(最后的判决中,并没有没收财产这一附加项目,甚至没有剥夺政治权力,但也没有发还,超出案值的多退金额,给被告或家属),终成了这一简单案例中的复杂悬疑。
由那张“公款卡”又引出一个让安蓉费解的地方,那就是“公款私存”以外的法律责任的追究。
如果这笔用文浩名字,存在银行的款项,被证实公款,那么就会牵扯出另一个知情人,史局长。而精明的办案人员,搜查了文浩办公室和住宿的每个角落,连电脑的硬盘都取走了 。既然他们能找到险些被人遗忘的“离婚协议”,就不可能找不到文浩的备忘录。如果找到的话,这个案子又怎么会变成现在这样的简单。
安蓉宁愿相信,文浩为报知遇之恩, 主动承担了一些罪责的同时,巧妙的迂回和避开了那些更大的问题,从而令史局长致身事外,而得以保全。她不愿相信,因为牵扯的人太多,牵扯的面太宽,所以让最低层的文浩,成为了“舍车保帅”的牺牲品。其中的这个“帅”,并非一个史局长,而是在他之上,官职更大,更有权威,甚至能影响和操控办案单位的那些“高层”领导。
安蓉,甚至文浩的亲人,都曾经把“捞出”文浩的希望,寄托在作为专业人士的律师的身上。也正因为这种希望的强烈,促使他们为文浩换过三拨儿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