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壮花了3万多在网上买了一个沙发,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了质量问题,与店主交涉,沟通不畅,大壮在自己所在的地方法院起诉了店主。
店主辩称,当初买沙发的时候签订了合同,合同明确约定了,如果发生纠纷需要到法院起诉的话到店主所在地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合同约定有效,大壮所在地法院无权管辖。
店主的主张有效吗?我们可以从两方面来进行反驳。
第一,大壮与店主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管辖法院的约定属于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等,都是格式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的规定,经营者使用格式条款与消费者订立管辖协议,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消费者主张管辖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也就是说,如果卖家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没有特别提醒大壮关于管辖法院的格式条款,则该条款就是无效的。
第二,网络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与传统买卖合同的管辖法院规定不同。
对于网络环境下的买卖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管辖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分别在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五条作出规定,尤其是关于买卖合同,明确了买受人住所地或者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则。
也就是说,大壮所在地就是合同履行地,根据法律规定,大壮所在地法院有权管辖该案件。
所以从以上两方面来看,卖家的主张并不能成立,大壮完全可以在自己所在地法院对卖家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