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完《批评官员的尺度》。总体来看,理念很高大上,然而实际操作中问题多多。
几点体会:
1、美国的言论自由,是基于其自身历史和文化背景逐步发展完善的。美国是在一块新大陆上新建的国家,建国之初、立国之本与这个理念是契合的。后人不断的“完善”这个理念的实际操作和落地。
2、任何事物,都有两面性。
3、实现言论自由,不能一蹴而就。美国自己曾经大肆打压言论自由。而英国这样的崇尚“民主”、“自由”的国家,由于其历史的原因,也没有在这个问题上快速的一步到位,即使现在也不是采取跟美国一样的做法。何况国情差异更大的其他国家呢?
4、《批评官员的尺度》译者何帆现为中国最高人民法院法官。书中大量的引用其实反映了近年来法律专业领域对于言论自由的翻译著作。很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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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年、许多判例的发展,美国的言论自由发展到如下情形:
宪法禁止处罚任何思想、信仰的传播,无论在多数人眼中,这些思想或信仰有多么荒谬,多么危险。“在宪法第一修正案项下,没有什么错误思想之说。无论一种思想看起来多么有害,我们赖以校正它的,不是法官或陪审团的良心,而是其他思想的竞争。”
如果不得不对错误事实陈述提供保护,法律就必须在保护言论与个人名誉间保持平衡,这种平衡的实现,有时取决于受害者是不是官员或公众人物。所谓公众人物,第一种人本来就名气很大,他或她一直被视为公众人物;第二种人自愿将自己卷入特定公共议题,并在相关情境下接受各方评论。区别公众人物:但凡非自愿卷入争议而背负骂名的,都不算公众人物。
公众人物若想赢得诽谤诉讼,必须满足与政府官员同样的举证标准。即,必须证明被告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若他只是普通公民,案件则与第一修正案无关,成为一起适用州法裁判的案件。
此后又扩展到私人诽谤诉讼领域。个人提起诽谤诉讼时,举证内容不能仅限于被告的不实陈述对本人造成的伤害,至少还应当证明被告存在疏忽大意的过失。即,私人提起的诽谤诉讼,也需接受第一修正案的检验,就算不用证明对方蓄意造假或罔顾真相,至少应证明被告存在疏忽大意之过失。
事情的发展意外地有了另一个方向:1964年的“沙利文案”之后,针对媒体的诽谤诉讼如雨后春笋般增多,索赔金额也越来越大。到1984年最高的判赔金额已经高达2650万美元。诉讼诽谤竟成为美国一项欣欣向荣的产业。从演艺明星、商业大佬,到将军、州长、参议员,都踊跃成为诽谤官司原告。究其原因,这与媒体的影响力越来越大有关,特别是电视业的影响力更大,触及更广。对公众来说,电视强大的传播力本身就是一种权力,媒体过于傲慢自大。
但对于那些的确受到不实之词伤害的原告们来说,诽谤诉讼的繁冗程序,也令他们沮丧不已、身心俱疲。
可以说,《诽谤法》的错综复杂,也是最高法院不断扩张媒体自由,或者全体美国人的言论自由应付出的必然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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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名句摘抄:
P64:著名言论自由与出版自由研究者,芝加哥大学法学院的小哈里·卡尔文教授曾指出,设置“煽动诽谤政府罪”,是“全世界封闭社会的共同特征在这样的社会里,批评政府就是诽谤,并构成严重罪行。如果政府以强力逼迫批评者噤声,政治自由将荡然无存。在我看来,一个社会如果保留煽动诽谤政府罪,这个社会就算不上自由社会”。
P65:1859年,约翰·斯图亚特·密尔的《论自由》出版后,言论自由思想才开始深入人心。在这本书中,密尔列举了言论自由的可贵之处: 首先,那些被迫噤声者,言说的可能是真理。否认这一点,意味着我们假设自己永远正确。其次,就算那些噤声之语存在错谬,但也可能,而且通常是,包含部分真理。任何普遍意见,又或主流观点,都不可能囊括全部真理,只有让各种观点彼此辩驳印证,真理才会越辩越明。第三,就算我们相信眼前的意见都是真理,若不容它接受对立意见的挑战和检验,人们对待这一意见的态度,将如同保留偏见,对它的理性依据将缺少领会与感知。
P69:“或许存在这么一条普遍规律:国家之所以压制某种自由,就是为了应对某种实际存在或者假想中的外部威胁。”1798年5月13日,詹姆斯.麦迪逊在致副总统杰弗逊的信中,提出了上述论断
P75:“少数派声明”的确完美阐释了《防治煽动法》的政治前提。作者认为政府弱不禁风,需要时刻防范“邪恶公民”的侵扰。这一观点与杰弗逊和麦迪逊的看法完全背道而驰。杰弗逊认为,民主政府足以经得起社会风险与变革的考验。麦迪逊坚持人民才是国家的主人,有权选择暂时执政者。然而,对“少数派声明”的支持者而言,政府权力至高无上,有权以各种方式自保。这完全是典型的英式论调。
P95:如果我们想确定一个思想是否是真理,就应让它在思想市场的竞争中接受检验,也仅有真理,才能保证我们梦想成真。
P106:那些为我们争得独立者深信,国家的终极目的,是协助人们自由、全面地发展;在政府内部,民主协商的力量,应当超过独裁专断的势力。
他们也相信,自由思考,畅所欲言,是探索和传播政治真理不可或缺的途径。如果没有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所谓的理性商讨就是一句空话。有了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才能保障理性商讨,防止有害学说的蔓延传播。自由的最大威胁,是思维僵化、消极冷漠的民众。参与公共讨论是一项政治义务,更是美国政府的立国之本。建国先贤们承认,有制度存在,自然有违法风险,但他们也清楚,社会秩序不能单靠惩处违法来维持;禁锢思想、希望和想象会招来更多危险;恐惧会滋生更多压迫;压迫会引来更多仇恨;仇恨必将危及政府的稳定。保障安全的万全之策,在于保证人们能够自由讨论各种困境及解决方案。纠正坏主意的最好办法,就是提出一个好主意。
对社会危害的恐惧,不能成为打压言论自由和集会自由的正当借口。那些通过革命,为我们争得独立者并非懦夫,他们不畏惧政治变革。他们不会仅为维持秩序就牺牲人民的自由。
P120:媒体必须接受(宪法第一修正案)保障,如此才能揭发政府隐秘,公示人民知晓。惟有一个自由、不受约束的媒体才能有效曝光政府蒙蔽人民的内幕。自由媒体肩负的至高责任,是防止政府行骗,用谎言将人民送到异国他乡,死于外邦瘴疠或枪林弹雨。在我看来,《纽约时报》、《华盛顿邮报》以及其他报纸的勇敢报道,不仅不应当受到任何谴责,还应当被大力褒扬,因为他们确实履践了开过先贤的立国宗旨。揭发越南战争的真相,正是报界恪遵先贤期望与信赖的高贵之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