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项目管理人整体的风险意识有知无觉。
说文解字对“知和觉”解释为:知——认识、知道的事物,可以脱口而出;本义为:知道。觉——人或动物的器官受刺激后对事物的感受辨别;醒悟的意思。
聊起风险,大家都知道、也都聊得很热闹,但部分人却已经没有感觉了。似乎聊的都是别人家的事,与己无关。在温煦的日子里安逸时间长了,麻木是迟早的事;待事情真正扎到自身头上时,手忙脚乱、惊慌失措等表征也就不难理解了。
就案涉的项目而言,总包单位的确做足了功课。不仅体现在合同签订的前期阶段,做足风险防范的铺垫;诸如:合同专用条款专门针对通用条款26.4款约定了发包人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即:“发包人超过约定时间未支付应付工程款,应承担拖欠工程款的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超过三个月未支付应付款项,承包人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发包人在一个月内办理完已完工程及赔偿金的结算,十日内支付所有结算款及赔偿金。”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总包单位的风险管控意识亦是优势明显,尤其体现在是对“合同相对方履行情况及履行能力的持续关注”。诸如:知悉公司无法足额支付应付工程款(进度款)、市场大势不好公司经营状况可能不佳的情况下,提前做好风险的管控工作——保留自己提出要求、主张权利的证据,对方接受催款函的回执、邮政快递的签收回执等。相较而言,公司的资料该分类的没有分类、该目录的没有目录、资料的遗、漏、跑时有发生;资料的完备性无法闭环、规范性也不严谨。如此长短相较,高下立判。
众所周知,质量管理、进度管理、投资管理属于工程项目管理的基础性日常工作。传统的做法都是标准套路,尽管每一个套路都有文章可做,但都有可能种种缘由而没有做。如:关于工程质量与验收:合同通用条款第15.1款对工程质量有明确约定:“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协议书约定的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诸如F15#五层梁(23~26xA轴)开裂等工程质量问题。工程相关责任主体单位实地论证、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复核验算、责任单位界定等等工作均按照流程执行完毕,且总包单位也已对质量缺陷责任鉴定认可且签署了意见——这是一起典型的承包人自身原因导致质量缺陷违约事件。如果工程项目管理人多一点点“觉”,就会启动索赔程序,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向总包进行索赔、主张公司的权利。仅仅因为担忧延误交房从而引发不稳定等诸多因素,不但没有主张权利,反而“让步接受”。
又如:公司项目现场的管理制度,虽然属于内部的管理规定,但如果将之纳入单项合同的条款之后,其规范力、约束力就大大地得以提升。此案涉项目合同协议书第六条第十款,即:“开发项目现场质量、安全文明施工及总包管理规定。”属于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解释顺序协议书中也已充分予以载明清晰。《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办法》对项目经理的履职、工程质量管理、安全文明施工、奖励及处罚等层面均有较为详细的约定,也已将管理办法书面送达总包及相关单位,要求遵照执行。
遗憾的是缺乏一以贯之的态度、缺乏对总包单位履行过程中持续的跟踪、持续的关注、缺乏对总包在履约过程中的动态信息掌控,加之《项目施工现场的管理办法》在执行过程中的若存若亡,想起来了折扣执行或部分执行或选择执行,如此的间歇性阶段执行,应诉的被动也就不足为奇了。
这其实就是一种有知无觉,对风险失去了醒悟的觉知能力。这种有知无觉对项目管理的影响程度却不容小视,更不可低估。本次被起诉的项目,就有可能因为“缺乏风险防控意识、缺乏持续关注风险、缺乏任何措施手段”而被狠狠地吊打一番。加之“工程款欠付也不是什么新鲜事”的社会惯性思维,对对方函件往来朴素理喻为“吱一声”等等主观层面的不惕若,以及内心本体风险这根弦的遗失,谈风险防范管控确实勉为其难了。